蕭瀚:「收容經濟」下的公力綁架

發表:2003-06-1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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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的《三湘都市報》發表了一篇在我看來將載入史冊的報導,題目叫《滴血的收容--漣源遣送站不交錢就活活打死》(http//:news.sina.com.cn/s/2003-06-10/15421155929.shtml),這篇報導雖然沒有像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的《27歲大學生收容所遭毒打致死》一樣,在社會掀起軒然大波,但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它的重要性將越來越被突顯--因為這是中國報紙第一次比較詳細地披露了收容遣送制度在經濟上的現狀。雖然人們可能尚未完全反應過來--我們也應當記住作者的名字:三湘都市報記者張志強、實習生戴瑩、蔣凌霜,是他們的良知和勇氣讓我們知道了一個人命關天的真相,同時我們還要記住這篇報導的事實得以支撐的郭先禮,如果沒有他的吐露真言和懺悔,這些事實還將在塵埃之中。

這篇報導揭開了「收容經濟」的血腥和無恥,將維持「收容經濟」的手段公力綁架問題第一次比較全面系統地展示在公眾面前。這個故事不是某一個人的故事,而是幾年裡發生在一個縣級市的收容遣送站裡,精煉和濃縮了千千萬萬個被侮辱和被損害的故事。故事就是從收容遣送制度開始的,報導說:「收容遣送制度…用來對湧入城市的無業人員和災民進行收容救濟、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措施,由政府財政撥款。但到1998年,僅有10名員工的漣源市收容遣送站已不滿足政府每年12萬元的撥款,為了廣開財源,該站站長肖某決定施行《最低收費標準》。標準中將偷、扒、吸毒、賣淫、隨車叫賣及一般流浪乞討人員分為A、B、C三類,分別按省外、省內、市內不同檔次,10日以下每人收取1000元、800元、700元不等管理費,10日以上則按每人1400元、1200元、900元等不同的標準收取。此外,寄押人員按每天30元收取,外流人員勞動輸出工價與用人單位具體協商而定,標準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按照這個標準,幾年中,在站裡負責財務的郭先禮統計的資金有近320萬元。」 (http//:news.sina.com.cn/s/2003-06-10/15421155929.shtml)
然而,最低收費標準是一回事兒,能不能執行又是一回事兒,當僅有收費的期望,卻沒有自願被搶劫的人時,一切的罪惡就出來了。

一、漣源市收容遣送站是怎樣創收的

1、勾結派出所

「要保證有足夠的收入,便須得有『充裕』的被收容人員。為此,1997年,郭先禮與該市火車站派出所協商,並達成口頭協議:派出所民警每送來一個人可得回扣50元,聯防隊員每捉一人工錢為5元。」

2、剝奪被收容者的人身自由和身上的所有財產

「人送進來以後,收遣站第一件事就是對他們進行徹底的搜身,鞋底、衣袖,甚至包括下身都不放過,搜出來的錢據為己有(私分)。」

3、拍恐嚇電報,向被收容者家屬勒索

「向被收容人員家裡打電報、電話,是收遣站創收的主要手段。」

4、火車站捉拿農民

「每年7月是收遣站創收的黃金時期。郭先禮說,因為每年這時候貴州、懷化等地的農民,都會有組織地到長沙、湘潭等地幫人家雙搶打零工。收遣站這時便會與派出所聯合在火車站等路口設卡,『生意』好時一天就能捉住幾十個農民,把他們身上的錢財搜刮完後,再派他們其中的一名或兩名代表回鄉去取錢,其餘留下當人質,一般每人300-400元不等。…單1999年7月12日至15日,收遣站便攔路捉住路過漣源的花垣縣農民46人,從他們身上共搜得現金776.2元。」

5、上廣州「進貨」

「漣源是個縣級市,『資源』畢竟有限。為此,以肖站長為首的收遣站工作人員便把眼光瞄向了周邊『市場』,開辦了一個地級『中轉站』。

郭先禮說,當收遣站「業務」不濟時,收遣站便派人派車到廣東等地收容機構去聯繫『業務』,花50元/人左右的價格把他們拉到漣源來,再對這些人進行『剝皮抽筋』。據不完全統計,僅2001年至2002年11月,收遣站此一項『業務』便收入80餘萬元。」

6、敲詐不成則苦役甚至死亡伺候

「實在收不到錢,收遣站便強迫他們勞動,並不支付一分錢工資。」但報導中沒有詳細寫,而關於挑唆或者放任被收容者之間互相殘殺的情況雖然也報導不明顯,但基本上可以與撕票相媲美了,因此冠以公力撕票應當不算太過分。

二、公力綁架是「收容經濟」的基礎

報導說:「被強行捉進來的農民90%的人都有各種證件,並非『三無人員』,在採訪中郭先禮反覆強調說。在站裡開會時有關領導也一再強調,凡是進站有證件的一律要寫成『三無人員』,這一來是收費的理由,二來還可以應付上級的檢查。」所以這裡不存在抓錯了的問題,只有故意綁架的問題。大量事實表明,這種利用政府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繼而對被收容者敲骨吸髓,乃至敲詐不到錢財將被綁架者活活打死的做法絕不僅限漣源一地,而是全國各地很多地方如此。

收容遣送站明知收容遣送辦法是針對無財產的貧窮者,但要創收,就必須找他們之外的人,即使如報導說被綁架的人裡也有10%的「三無」人員--勉強可算「合法」收容,但收容以後就依然不是按照法規辦事,而是因為他們可以干苦力,並且是因為收容遣送站有新的發恐嚇電報的地址才收容他們的。報導說:「收遣站每年收押3000-4000人,高峰時一年可收押近6000人,可從1996年至今卻極少遣送人回鄉。實在收不到錢,收遣站便強迫他們勞動,並不支付一分錢工資。浙江蘭溪的林茂正因不滿被強迫勞動與收遣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吃中飯時被人打成重傷,後致死。此外,收遣站內還設有2間禁閉室,專門用來體罰沒錢的被收容人員。幾年下來,收遣站共添置了手銬50餘副、電棒10多根以及軍用刀等物。」這樣的收遣站如果還不能算黑牢,這樣的所謂「收遣」還不是綁架的話,天下就沒有綁架一說了。

我們可以看看這種公力綁架的特徵:
1、用欺騙、暴力強制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2、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榨取錢財;
3、用恐嚇的方式敲詐勒索,以繼續剝奪人身自由等方式威脅不交錢的人;
4、榨到一定錢財後也可以放人,但未必都放;
5、殘酷對待敲詐不到錢財的人;
6、以上一切行為有恃無恐的根據是政府權力。

這就是公力綁架,它造就了二十一世紀的罪惡奇葩--「收容經濟」和奴隸制!一個聲稱為實現社會福利救濟的一個制度,至少在漣源市,卻變成了一個需要用50副手銬、10根電警棍和軍用刀具來維持的惡制,這是多麼荒誕的黑色幽默!

收遣站的創收完全依靠這邪惡的公力綁架,收容經濟的基礎就是公力綁架。

三、收容遣送制度為何會演變成公力綁架?

無論是1982年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還是1994年發布、2002年經過修改的《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還有其他任何一個國務院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中沒有一個法規允許收容遣送站收容有證件的人,即使沒有證件,只要能夠說出任何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內容就不得收容,關於這一點民政部和公安部都是三令五申,有些下達的文件甚至都具體到如何在生活細節上優待應該被收容的被收容者。這些文件甚至有時很讓人感動,例如早在1992年財政部、民政部和公安部就曾經聯合發布過一個(〔92〕財文字第758號)文件,即《關於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經費支付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對於收容遣送發生的費用必須由政府支出,廣東省2002年發布過一個《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取消收容遣送收費的通知》也明確了收容遣送制度是一個福利制度,一切費用由各地方財政預算支出。當民政部等相關部門發現有些收容遣送站將精神病人等體弱被收容者遺棄的時候,還專門下文制止--1987年6月30日,民政部下達《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收容遣送中嚴禁丟棄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就是一個絕好的例證。種種情況表明,國務院及其各部、省市地方政府都不願意出現現在這樣的收容遣送問題,那麼我們就必須知道:
一個制度為什麼會始於善意而終於惡果?
收容遣送站為什麼會從國家慈善機構變成食人魔窟的?
為什麼救濟會變成綁架和奴役的?

我認為下列幾個原因造成了上述惡果:

1、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就是惡法

收容遣送制度說起來是一項福利救濟制度,但不是建立在被救濟者自願接受救濟的基礎上,而是一種不以被救濟者意志為轉移的強迫救濟,從人的自然權利來看待的話,可以說這項制度從來就沒有過正當性,正因為如此,這項制度從它產生的那一天開始就注定了必然產生惡果--因為它不尊重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

2、行政權尤其是警察權沒有邊界

收容遣送制度不僅僅是民政部門的事情,同時也是公安部門的事情,甚至還涉及到衛生系統,當法律賦予這些部門可以收容、遣送「三無」(有些地方是「四無」、「五無」)的時候,他們(立法者)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沒有權力決定剝奪人的基本自由。這種權力無邊的狀況在中國不是一天兩天,而是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人們根本沒有意識到應該由司法權得到保障的獨立司法部門來決定一個人是不是應該被剝奪自由,而不是由警察來決定,警察應該只有執行權而不應該有決定權。法治國家的治安警察即使可以先斬後奏緊急逮捕,也得盡快將被逮捕的人帶到法官面前聆訊,法官簽發人身保護令狀,將被逮捕的人收押在另外的地方,而不允許由逮捕他/她的警察關押。除了警察權的傳統觀念之外,收容遣送制度還被作為一個十分重要的社會管理、維護秩序制度對待,因此,以維護社會治安的名義,即使抓得不對,上級部門往往也會開隻眼、閉隻眼,任由錯誤發生,只要不出大問題就不會去約束下屬。這樣的失衡權力同時也導致了司法權萎縮,再加上司法權本來就不被人們信任,被綁架勒索之後公力救濟的途徑嚴重堵塞、維權成本異常高昂,也就進一步加劇了這幫匪徒的罪惡權力和發財動力。

3、經濟利益驅動

雖然各地財政在收容遣送方面都有一定的預算,但往往無法完全滿足工作人員甚至其他相關部門的利益,於是要求一群手中握著生殺予奪大權的人僅僅過一種只能依靠薪水的生活,就需要他們有極高的道德修養,而讓他們在有限的經費下去做善事,去伺候他們所蔑視的人群,那就更近乎天方夜譚了。我們從報導中會發現,收容遣送站與警察通謀,聯合綁架公民,對他們來講就都可以發財,僅有收容遣送站自己的綁架還是不夠他們發財的,所以他們要與警察勾結,這樣雙方都有好處,利益均沾,甚至僅僅依靠本地的警察也不夠,要去廣州「進貨」--這讓我想起《水滸》裡的一個常用詞:行貨,專指關在牢裡可以被獄卒隨便欺壓敲詐的人,在漣源市收容遣送站,我們就看到無數這樣的「行貨」。報導告訴我們漣源市收容遣送站獲得了無數沾滿邪惡血腥的金錢:「收遣站便派人派車到廣東等地收容機構去聯繫『業務』,花50元/人左右的價格把他們拉到漣源來,再對這些人進行『剝皮抽筋』。據不完全統計,僅2001年至2002年11月,收遣站此一項『業務』便收入80餘萬元。」諸如此類,有如此巨大的經濟利益,什麼樣的罪惡都幹得出來了,更何況有政府撐腰,何樂不為?政府提供的資金成為他們公力綁架的基金,成為他們發財的本錢,當然主要的發財工具還是收容遣送制度賦予他們的無邊權力。從某種程度上說,民政部門在這群特殊動物的罪孽中也許成了冤大頭,可能既花錢又撈不著好,反而成為人們譴責的對象,對外還得維護收容遣送制度的形象--客觀上就是為罪惡張目,還有苦說不出。同時,政府各個部門還有義務向公眾說清楚,他們有沒有沾過這些血腥、骯髒的錢,如果沾過就難逃同謀之嫌。

怎麼辦?

公力綁架的邪惡程度遠遠高於一般性的綁架,一般性的綁架可以通過公權力獲得救濟,即使當時難以救濟,事後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彌補。而這種打著福利旗號的公力綁架,根本沒有辦法獲得真正的救濟,或者救濟非常困難。一般性綁架,受害人還能正當防衛,而公力綁架只有服從,連正當防衛都無從實施--否則就變成暴力襲警,多麼荒誕的一副景象!人們通過出讓部分自力救濟的權利,集合為一種統一的公權力去對付包括一般性綁架在內的侵害,但是公權力本身如果部分地演變成綁架原因的話,那麼就等於是奶媽殺嬰,保姆殺兒童,法律的執行者犯罪,監護人成為謀害被監護人的罪犯,這豈不是人民基本自由的最大敵人!

要解決這個問題沒有別的靈丹妙藥,只看政府是否願意吃下列幾味常用西藥:

1、取消收容遣送制度,歸還人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如果真要對流浪乞討者實施社會福利救濟,首先要尊重他們的基本自由,其次才談得上幫助,救助所需要的是心靈而不是手銬黑牢、強行遣送;
2、實現新聞自由,其道理眾所周知,再饒舌就是蔑視讀者智商了;
3、限制警察權,不能讓警察既當決定者又當自己的監督者;
4、還司法權以獨立,沒有中立、獨立、權威的司法權,社會的底線公正就只是水月鏡花、空花泡影;

還有一些常規性的藥,但先吃這些,一步一步來,其實上述只要有一味藥被認真對待,收容遣送制度也不致淪落到如此罪惡的地步,但是制度是一個系統性的結構,偏廢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會導致另外的問題,因此,我說了半天,這些藥都得配套的藥方,制度改革固然很難,可是如果不難還談什麼改革?

因此,難也得改,誰讓我們生存在一個轉型時代?

20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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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網(6/14/200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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