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獨大 火車票官司為何會「屢戰屢敗」

發表:2006-05-12 21:16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告車票暗含強制險,敗訴;不滿退票手續費,敗訴;退票不給發票,敗訴。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三起狀告鐵道部門的案件均以失敗告終。據悉由於火車票轉簽案引發的訴訟也即將開庭——一張火車票為何頻頻引發官司?律師表示,由於缺乏監督,導致鐵路「一家獨大」。
  
案例一

原告:小票不正規,

無法報銷

鐵路:專業發票不需統一監製章

2004年11月13日,郝勁松在北京站購買次日北京開往豐臺的火車票。當他退票時,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員出具了北京鐵路局退票費報銷憑證。郝勁松認為退票時,小票沒有套印稅務部門統一的發票監製章,「不是正規發票無法進行報銷。」

北京鐵路局表示,按照鐵路部門相關規章制度,鐵路、郵電等行業都有自己的專業發票,不需要套印全國統一的發票監製章就具有報銷功能,這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根據北京市審計局的答覆指出,退票費報銷憑證屬於專業發票,可以報銷。

案例二

原告:票價暗含保險,為何隱瞞

鐵路:車票信息不可能面面俱到

2004年8月8日,黃金榮在北京鐵路局營業處購買了一張北京至義烏的火車票。此後,他在網上搜索發現,火車票價中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但他在購票時沒有被告知,火車票上也無任何書面說明。黃金榮認為,投保人的知情權受到侵犯,鐵路相關規章制度與之後公布的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有牴觸,鐵路局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收取保險費違法。

而鐵路局認為,按鐵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火車票上載明乘車日期、票價、發站和到站名等基本要素即可,不可能將其他事宜全部在卡式車票上作出說明,鐵路方面沒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另外,鐵路收取原告票價中含有的意外強制保險費是有法律規定的。

案例三

原告:強收退票費無法律依據

鐵路:執行規定,無權價格聽證

2005年2月15日,李蘇濱律師在北京西站購買了一張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火車票,他因故無法按時乘坐火車,於次日退票,工作人員收取手續費,佔票面價格20%。李蘇濱表示,北京鐵路局強制收取手續費而非違約金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按規定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退票費應按《價格法》規定聽證,否則就是「剝奪消費者監督權的違法行為」,鐵路部門收取的手續費過高。

鐵路部門認為,按照國家規定,鐵路部門收取退票費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並非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自己的意志所為。鐵路局只是執行鐵道部等上級部門的規定,且鐵路局也無權舉行退票費價格的聽證會。

案例四

原告:限期內為何不能改簽

鐵路:等待開庭

去年12月10日,胡鳳濱律師購買了從北京至吉林的火車票,車票上附有相關內容說明,基本內容為「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次日,胡鳳濱到北京站辦理車票改簽手續,工作人員告知該票已作廢,不能辦理改簽手續。他只得重新購買當日的火車票前往吉林。

胡律師認為,在火車票註明的有效期內,鐵路方面不為其辦理火車票改簽手續,屬違約行為。他將北京鐵路局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再次購買火車票的263元。

律師觀點

鐵路制定規章少制約

國家的法律對鐵路部門在政策上有一定傾斜,在所有案件中,鐵路部門都將鐵路法、鐵路的規章制度當成「護身符」。

另外,鐵路部門有權依鐵路法制定本行業規章制度,但部分規章制度與價格法等法規有衝突。鐵路部門處於壟斷地位,它的權力缺乏其他權力部門的制約。國家的法律賦予鐵路部門很多責任,可鐵路部門卻把責任當成責權,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考慮更多的是鐵路方面的利益。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