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禽獸教師摧殘8女輕判5年惹眾怒

發表:2006-10-15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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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為人師表的人民教師,在學生心目中本應是很神聖的,卻成了推殘學生的凶犯,他就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普利橋中學教師王俊偉。這名「禽獸教師」摧殘8名女生,被公訴機關指控犯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3項罪行。可是,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卻認為該教師「犯罪情節不屬惡劣」,最終,王俊偉僅被判刑5年。 判決一出,立即引起輿論大嘩。

8名女生遭摧殘

據瞭解,2005年3月10日午休時間,小英正在教室寫數學作業。這時,班主任王俊偉將她叫到教室走廊說:「你的學習成績校領導不是很滿意,像你這種家境,成績要優異,沒有我幫助是不行的。」隨即,王俊偉便叫小英拿著生物書和英語書到他的住處去補課。王俊偉以補習女生生理知識為由,強姦了13歲的小英。事後王俊偉要求小英不准告訴任何人。

小英沒有想到,她心目中一直像父親一樣的老師會做出這樣的事。從此以後,小英變得沉默寡言,精神恍惚。

王俊偉得逞後的第四天,又以讓小英當體育委員為由,要小英到他房間寫當好體育委員的措施,並再次強姦了小英。

事後小英感到極度恐懼,總感覺抬不起頭來。懾於王的淫威,她沒敢和家人說。

被王俊偉摧殘的不僅是小英一個人。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3月中旬,他又以輔導功課為由,將班上女生小華強姦,一週後,又以同樣辦法再次對小華實施姦淫。此後的6月到11月,又有女生小陽、小王、小郭、小蘇4名女生5次受到王俊偉的猥褻,4人年齡均在15歲左右。另外,還有小路、小李兩名未滿14歲的幼女遭其強制猥褻。先後遭其性侵犯的女生達8人之多,她們都不敢向外透露情況。

2005年12月25日,幾個飽受王俊偉凌辱的女生結伴離校出走。學校找回了這些學生,在追問她們出走的原因時,王俊偉的惡行才浮出水面。

校方:此事純屬罪犯個人行為

12月26日,王俊偉被冷水灘教育局監審保辦公室扣押。3天後,冷水灘公安分局將王俊偉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經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冷水灘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王俊偉逮捕。

根據受害人反映,學校裡遭到侵犯的女同學,可能不止8名。小英說,事發後,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時,有很多女孩子都哭過。她判斷,肯定還有同學不敢站出來。

一位受害者家長質問校方:為什麼在長達9個月的時間內都沒有發現問題?該校王校長表示,正是他發現了王俊偉的惡行,並且馬上報告了教育局。但王校長表示,出現這樣的事情跟學校無關,不存在什麼監管不嚴,這純屬王俊偉的個人行為。

犯罪情節並不惡劣?

2006年4月30日,這起永州校園強姦案在冷水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這份引發強烈爭議的判決書寫道:「縱觀本案,被告人王俊偉在姦淫兩名不滿14週歲的幼女時,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師生關係,並未使用惡劣手段和殘忍的暴力行為,也未長期對被害人進行強姦,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此,其犯罪情節並不屬惡劣,故對公訴機關的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王俊偉犯有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
看到如此判決結果後,各方都大吃一驚。記者瞭解到,在當地電視臺報導此案後,不少民眾紛紛撥打新聞熱線,表示這樣處罰太輕。當地一律師表示,該案明顯屬於輕判。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強姦14週歲以下幼女,應該從重處罰,如多次強姦,判刑應該在10年以上,或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對此,該案主審法官羅青青稱,強姦14週歲以下的幼女確應重判,但她覺得判決適度,原因是有一個女孩處女膜沒有破,而且事情是一年前的事了,沒有造成很大影響。

對法官的解釋,律師提出了反駁意見。他指出,強姦14週歲以下的幼女,只要雙方發生性器官接觸,就構成強姦既遂。對姦淫幼女應從重處罰,多次強姦幼女者,也要按照刑法從重處罰。

湖南省法學權威、湘潭大學教授馬長生教授看完案件的判決書後也認為,對犯罪份子的處罰顯然太輕了,因為利用師生關係姦淫學生本身就屬情節非常惡劣,判處刑罰至少應該在20年以上。

對於判決書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偉有自首情節,一受害者家長郭女士一口否定。她憤怒地說,王俊偉是在自己住處猥褻一名女生,因該學生極力反抗掙脫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學生都嚇得離校出走,此事才被班上的唐老師(女)發現。唐老師馬上報告了校長,校長又報告了區教育局,區教育局採取措施將王俊偉關在監審保辦公室,王俊偉本人並沒有投案自首。

受害人未被通知開庭 索要判決書遭拒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和判決書的送達都沒有通知被害人,8名受害女生至今也沒能從法院拿到判決書,判決兩個月後,他們才知道王俊偉僅僅判刑5年。可這個時候,上訴期已經過了。

被害人及其親屬多次反映,他們是在判決已經生效近兩個月後才知道判決結果的。就連促成該案開庭審理的婦聯,也是在1個月後才得知判決結果的。

對此,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一負責人的解釋是:沒有規定要給判決書。主審法官承認,被害人家屬來過幾次,她沒有給判決書。因為當時案卷已經封存了。

羅秋林律師據此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屬於不作為,不通知受害人開庭,客觀上造成了受害人無法在庭上指證被告、追索自身權利,甚至導致上訴期的延誤。

馬長生教授表示,受害人有知情權,法官不送達判決書本身就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定權利。受害人向法官索要判決書而不給,法官就是嚴重的瀆職。

馬長生說,雖然現在該案件判決已經生效,但是被害人可以認為該案件屬於「錯案」,向當地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檢察院對該案件進行抗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通過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該判決。

據瞭解,目前,該案案卷已經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走。永州中院刑事庭庭長張勝廣表示,該案案卷現在還在審查,目前還沒有啟動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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