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禽兽教师摧残8女轻判5年惹众怒

发表:2006-10-15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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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本应是很神圣的,却成了推残学生的凶犯,他就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教师王俊伟。这名“禽兽教师”摧残8名女生,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项罪行。可是,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却认为该教师“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最终,王俊伟仅被判刑5年。 判决一出,立即引起舆论大哗。

8名女生遭摧残

据了解,2005年3月10日午休时间,小英正在教室写数学作业。这时,班主任王俊伟将她叫到教室走廊说:“你的学习成绩校领导不是很满意,像你这种家境,成绩要优异,没有我帮助是不行的。”随即,王俊伟便叫小英拿着生物书和英语书到他的住处去补课。王俊伟以补习女生生理知识为由,强奸了13岁的小英。事后王俊伟要求小英不准告诉任何人。

小英没有想到,她心目中一直像父亲一样的老师会做出这样的事。从此以后,小英变得沉默寡言,精神恍惚。

王俊伟得逞后的第四天,又以让小英当体育委员为由,要小英到他房间写当好体育委员的措施,并再次强奸了小英。

事后小英感到极度恐惧,总感觉抬不起头来。慑于王的淫威,她没敢和家人说。

被王俊伟摧残的不仅是小英一个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中旬,他又以辅导功课为由,将班上女生小华强奸,一周后,又以同样办法再次对小华实施奸淫。此后的6月到11月,又有女生小阳、小王、小郭、小苏4名女生5次受到王俊伟的猥亵,4人年龄均在15岁左右。另外,还有小路、小李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遭其强制猥亵。先后遭其性侵犯的女生达8人之多,她们都不敢向外透露情况。

2005年12月25日,几个饱受王俊伟凌辱的女生结伴离校出走。学校找回了这些学生,在追问她们出走的原因时,王俊伟的恶行才浮出水面。

校方:此事纯属罪犯个人行为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根据受害人反映,学校里遭到侵犯的女同学,可能不止8名。小英说,事发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有很多女孩子都哭过。她判断,肯定还有同学不敢站出来。

一位受害者家长质问校方:为什么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问题?该校王校长表示,正是他发现了王俊伟的恶行,并且马上报告了教育局。但王校长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跟学校无关,不存在什么监管不严,这纯属王俊伟的个人行为。

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2006年4月30日,这起永州校园强奸案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这份引发强烈争议的判决书写道:“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看到如此判决结果后,各方都大吃一惊。记者了解到,在当地电视台报道此案后,不少民众纷纷拨打新闻热线,表示这样处罚太轻。当地一律师表示,该案明显属于轻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应该从重处罚,如多次强奸,判刑应该在10年以上,或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称,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确应重判,但她觉得判决适度,原因是有一个女孩处女膜没有破,而且事情是一年前的事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

对法官的解释,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指出,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对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多次强奸幼女者,也要按照刑法从重处罚。

湖南省法学权威、湘潭大学教授马长生教授看完案件的判决书后也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显然太轻了,因为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就属情节非常恶劣,判处刑罚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

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一受害者家长郭女士一口否定。她愤怒地说,王俊伟是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女生,因该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此事才被班上的唐老师(女)发现。唐老师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又报告了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监审保办公室,王俊伟本人并没有投案自首。

受害人未被通知开庭 索要判决书遭拒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和判决书的送达都没有通知被害人,8名受害女生至今也没能从法院拿到判决书,判决两个月后,他们才知道王俊伟仅仅判刑5年。可这个时候,上诉期已经过了。

被害人及其亲属多次反映,他们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近两个月后才知道判决结果的。就连促成该案开庭审理的妇联,也是在1个月后才得知判决结果的。

对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负责人的解释是:没有规定要给判决书。主审法官承认,被害人家属来过几次,她没有给判决书。因为当时案卷已经封存了。

罗秋林律师据此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不作为,不通知受害人开庭,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无法在庭上指证被告、追索自身权利,甚至导致上诉期的延误。

马长生教授表示,受害人有知情权,法官不送达判决书本身就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定权利。受害人向法官索要判决书而不给,法官就是严重的渎职。

马长生说,虽然现在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被害人可以认为该案件属于“错案”,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抗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通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该判决。

据了解,目前,该案案卷已经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走。永州中院刑事庭庭长张胜广表示,该案案卷现在还在审查,目前还没有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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