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是如何剝奪我們的合法權利的?

一個普通農村婦女給胡錦濤和溫家寶的信

作者:白綿梅 發表:2009-02-2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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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溫總理:你們好!

我叫白綿梅,是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漢城街道辦事處郭家村一名普通農村婦女,1963年出生。1984年,我與安保林結婚。

我丈夫安保林1952年出生三天,就被他郭家村的養母收養,吃養母奶長大,後因上學轉為城裡的居民戶籍。我原屬陝西省子洲縣電市鄉廟臺村農業戶口,因當時戶籍制度,婚嫁只能落戶郭家村安保林養母家的農業戶籍。當時郭家村村委會按慣例接收了我,順理成章地為我辦理了戶口手續,村委會主任侯吉利和副主任周愛琴兩人,親手交給我郭家村戶口本時,要求我寫了《宅基地申請》,並且告訴我,等村上統一調整土地時,就給我劃撥承包地。在我正式成為郭家村村民的1985 年,我丈夫的養母去世了;我在原籍的承包地也被村集體收回了。我就一直等待郭家村村委會給我劃撥村民宅基地和承包地。那年月郭家村還很窮,應侯吉利主任的要求,我丈夫把自己個體企業"西安碑林無聲爆破工程隊"的全部資金25000元借給郭家村村委會集體企業應急,自己的歇了業,協助村主任搞些集體企業的事。

那時恰逢三線企業從山區往大城市周邊搬遷,侯吉利主任熱衷於賣地的事,一直沒再調整村民的耕地,給我劃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事就一拖再拖。郭家村的耕地被大片大片地賣給空軍導彈學院和海紅軸承廠,村委會由此有了錢,侯吉利主任還當上了人大代表,成了名人。那時想見他一面比見省長還難。他新蓋的辦公樓裝上了鋼網,出門坐豪華小轎車,身穿防彈背心,他再不是當初那個和藹可親的村主任了。

為生活,我和丈夫一邊在村周圍打工,一邊不停地找侯吉利主任要宅基地和承包地。受賣地巨大利益的驅使,侯吉利主任對給我們劃分宅基和耕地的事有點反悔,他難為我們說:"光說要蓋房,你連吃飯都顧不住,錢呢?先去買材料吧,宅基地是現成的。" 我和丈夫把一卡車水泥拉到村裡,侯吉利主任叫人把水泥卸到大隊部,然後給我們寫了個條子,叫我們到漢城鄉找管宅基的肖主任。肖主任說:"這事吉利給我說好了,你們先得給鄉上交一萬元才成。"我丈夫自從把錢借給了村委會,歇了個體經營,除了給村上白跑腿辦事,就只能靠零星打工養活全家四口,經濟十分困難。況且那時就沒有哪個村民,為宅基要交一萬元黑錢的事。我們返身再找到侯吉利主任時,他說:"咋這麼死腦筋?多說些好話,搞磨一下肯定能少,再去找......反正我的事完了,成不成就看你的本事了。"我們又去鄉上多次,肖主任最後不耐煩地說:"鄉上最低一萬,區上收多少還不知道呢!"因為窮啊,我們被這些深不見底的事搞得不知所措,宅基地的事就這樣被一直耽擱著,那一卡車水泥也被侯主任鋪了村大隊部院子的地面。

1994年,我們的小女兒滿7週歲零三個月,馬上要上學了還不給報戶口。整整一個盛夏,為了孩子上學我們頂著烈日酷暑,不知跑了多少次,求侯吉利主任報戶口。侯主任坐在涼爽的空調房裡,蠻橫奸詐地看著我們疲憊不堪、心如火燒的樣子,手裡反覆揉搓著我們孩子的出生證,就像是抓到了獵物。他反覆提出:"這個娃報戶口可以,但不能參與村民一切分配。"這明顯是違法違規的條件,但在這土皇上面前,我們這老百姓能有什麼辦法?先要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7月7日這天,在侯吉利主任的逼迫下,我丈夫代我違心地給侯主任寫下字據:"為了將我小女兒的出生證早日報上戶口本,及早遷往城裡我丈夫戶口本上,解決上學問題,如果報上本子後仍沒有遷走,不參與村裡一切分配,只在村裡過渡直至戶口遷走。"要把農民戶口遷到居民的戶口本上,這是"農轉非"啊,比登天還難。為了女兒上學,強忍血淚屈辱!回家後我丈夫病了,整整半個月臥床不起,沒有去醫院,窮人家歷來就是這樣熬病的。

1996年,侯吉利主任在西安市召開的表彰大會上領10萬元獎金時,因過分激動,突然中風跌倒,不省人事。經住院搶救,留下終身殘疾。他出院後口語不清,半身不能動,一直在家裡辦公。因為他的病,我們去看望他時連正當的要求也不便於開口:村民每家每季度都能分得幾袋麵粉,而我們母女三人一兩一錢都沒有,只能滿懷屈辱、忍飢挨餓。就算不給我二女兒村民待遇,我和大女兒的村民待遇你們也不該剝奪呀!

村民們通過造反、強扭門鎖,才選出了新的村委會主任侯寶弟。侯寶弟答應解決我們母女的村民待遇問題,要我們耐心等待。

這一等就到了2008年,是又一屆村主任王彥龍掌權的第三年。村裡最後270畝也賣了。王彥龍主任非常同情我們母女的遭遇,出主意叫我們上法院告狀。他說:"法庭上你們肯定贏,只要有判決,我就好辦事,誰再說啥也不頂用。"我們對法律以及人民法院雖然陌生,但法律在我們心裏是正義和神聖的,我們把希望完全寄託在人民法院的判決上。我們沒請律師,花了133元訴訟費,唯一的證據就是戶口本和身份證。我們盼望著王彥龍主任能夠親自出庭。

2008年4月21日上午9點至11點,在西安市未央區未央宮法庭,代理審判員黃亞軍和兩個書記員,只用了兩個小時,讓四家原告擠在一塊,挨個審理了郭家村村委會不給村民經濟分配的案件。王彥龍主任沒有來,委託了一個叫陳釗的律師。輪到審理我們時,陳釗說:"白綿梅為瞭解決戶口問題讓安保林在村裡認了個乾媽。"又拿出1994年7月7日侯吉利主任強迫我們寫的關於我二女兒不參與村裡一切分配的字據,說我們"未在村裡生活,未與村上形成權利義務關係,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忍著悲憤,我丈夫向法庭說明瞭自己1952年就為養母所收養的實際情況,並且再三說明1994年7月7日的字據是在脅迫下違背我們真實意原所寫的,不具法律效力。

陳釗律師聽明白後就不再說啥了。黃亞軍法官要我們出具郭家村村委會給大多數村民分配麵粉和土地補償金的證據。在我們之前審理的三個相同的案子,原告都已經很清楚地說明村委會給村民分配麵粉和土地補償金的具體數量和具體時間,這在郭家村是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事實,黃亞軍法官明知這一事實,就像2008年在北京召開奧運會一樣,就像母雞下蛋、公雞叫鳴一樣,怎麼還要書面證據呢?!這法律實在太深奧了!不管咋樣得趕緊出證據。中午回村叫人寫了,立刻送到法庭,可那天下午法庭人員都去開會了,都不在。第二天一早遞交時,黃亞軍法官說:"舉證期限過了,不能再收。"他以個人名義私下好心勸我丈夫,說這官司我們打不贏。我丈夫忠厚正直,根本就不明白法官的意思

2008年6月5日,我們領到了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08)未民宮初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是這樣判決的:

"本院認為,三原告戶籍雖登記在被告村,但長期未在村居住、生產、生活,未與村上形成權利義務關係。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予以否認,原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說明被告近三年分土地補償款、麵粉事實,故原告要求分配各項款項,本院無法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白綿梅、安文強、安文慧要求被告西安市未央區漢城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員會分配麵粉徵用土地補償款之訴訟請求。"

我們人老幾輩子都沒有經見過法院,這法院怎麼會這樣呢?怎麼連基本事實都不顧?

我丈夫安保林從1952年出生的第三天起,就被他郭家村的養母收養,一直在郭家村生活,1984年我與安保林結婚,直至2006年我們一直在村裡居住,先是住養母的房,1993年因全村整體拆遷改造,我們搬到鄰村租房過渡,因我們一直沒有莊基地,沒有自己的住房,1994年又搬回村,租房一直住到2006 年。怎麼能認定我們"長期未在村居住、生產、生活"呢?別的村民有房,可以招房客、收房租,在村委會領麵粉;我們家只能當房客、付房租,成為等外村民,備受屈辱。從2006年後,我們為了打工和孩子們上學方便,才搬到了離城更近的地方租房住.不管我們在哪裡居住,我和孩子們的戶口都在郭家村,都應享受郭家村村民的待遇,這是國家的政策規定。郭家村裡有超過本村村民人數幾倍的外地房客,他們在村里長期居住、做生意、生產,難道這些外地房客就與村上形成權利義務關係了嗎?假若我們到北京長期打零工,戶口留在西安,能說我們是和北京形成了權利義務關係、能去享有北京市民待遇嗎?

從1985年起,我的戶口及以後孩子們的戶口落在了郭家村,村幹部們承諾給我們分莊基地和承包田,但始終沒有給我們劃分。沒有承包地拿什麼給國家繳糧?怎麼盡義務?儘管這樣,我丈夫還把自己個體企業的全部資金25000元借給郭家村集體企業發展生產,自己的歇了業,跑前跑後為集體企業辦事。沒有莊基地、承包田,我們仍盡一切可能盡作為村民的義務,可權利呢?難道只有盡義務,不能享用權利待遇嗎?怎麼能說我們"未與村上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判決說"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予以否認,原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說明被告近三年分土地補償款、麵粉事實",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但辦案法官有意刁難,拒不採納。村委會對我們的訴訟請求予以否認,也就是否認曾給多數村民發過賣地款和麵粉等,那這些年村幹部賣光了全村的近千畝地,錢都哪裡去了?

1994年7月7日村長逼迫我丈夫寫的我答應小女兒不參加村裡分配的字據,本身就是郭家村村委會欺凌我們弱母女、剝奪我們合法權益的鐵證,法院本應依法鑒別,制止郭家村村委會對我們母女的侵權行為,支持我們應有的村民待遇。法院怎麼能將這樣的字據,作為我們自願放棄小女兒獲得物資分配權利的依據呢?

黃亞軍在庭審時宣布"法院不受理宅基地訴訟",拒絕了我們劃分宅基地的要求,使我們在村裡的宅基被長期剝奪的情況,得不到法律的制止,我們該到哪裡訴求?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維護了郭家村村委會非法剝奪我們母女合法權利的行為,併進一步用法律的名義使這一違法行為合法化。我們咋能受下這樣的判決?

我們不得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1717元上訴費也是大家幫著湊的。針對一審判決說我們長期未在村居住,以及沒提供郭家村村委會近三年分配土地補償款、麵粉事實的證據,我們收集了七份相關證據一併附上。

2008年7月30日上午9點中院開庭,女代理審判員路小紅和一個男書記員草草過了一遍程序後,路小紅似乎非常同情我們的境況,叫我們到休息廳等候。郭家村仍是陳釗律師一人出庭,除了庭審程序中必須回答的,他不再為郭家村說話。在休息廳等候時,陳釗律師說他實在不該接郭家村這個案子,900元的代理費拿得心虧。當初要是他能替我們打這個官司,會百分之百打贏的。他還再三說明:"二審一定是維持原判,因為上級法院肯定要維護基層法院的權威,何況法官之間的利益必須相互維持。"

路小紅法官來後,當著陳釗律師的面對我們說:"一審判決是合議庭判的案子,不會有問題,你們要做好敗訴的思想準備。不過,你們的情況確實很特殊,我也很同情,能爭取調解是最好的辦法。"

2008年8月5日,路小紅法官電話通知我丈夫到中院和郭家村委會進行調解,這是我丈夫自打官司以來第一次和王彥龍主任及其另外兩個村委會委員見面。路法官要求我丈夫先行迴避,都快到中午下班了,我丈夫才得與他們會談。匆匆幾分鐘時間,我丈夫表示可以讓步,既然村上堅持我們寫過我二女兒不參與分配的字據,三個人的村民待遇給兩個人的也行。路小紅法官做了筆錄,簽字時她說:"你只簽你說的部分,村委會的既然你迴避了就不要看了。"這次沒有達成什麼協議。

2008年8月8日,路小紅法官又電話通知我丈夫到中院與郭家村委會調解。我丈夫一大早就到法院,直等到中午12點,村委會沒一個人來。路法官說:"不用了,你回家吃飯吧,他們來了我再通知你。"

2008年8月12日下午3點,我們按電話通知到中院領《判決書》。在中院,路小紅法官只是匆匆打了個照面,她說急著外出有事。《判決書》是一位陌生男人給我們發的,一式四份反扣在茶几上,蓋有法院紅章子的第6面朝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字樣,獨行單列非常醒目。上訴到中院13天以來,那把懸在我們頭上的刀終於還是砍了下來,心裏覺著正在跌下萬丈深淵,簽字、拿著判決回家的過程就像是在夢中一樣。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終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書》很長,三張A4紙滿滿的5頁半,除了大部分重複一審判決的內容外,就是針對我們提供的蓋有85年郵戳的外地郵到郭家村我們收的兩個信封;三名村民房東證明我們住他們房子具體時間的書面證明;村民朱旭東寫的06年至08年村民分配麵粉、征地補償款的書面證明;以及郭家村委會1989年歸還我丈夫的部分借款的銀行轉賬支票第四聯(收賬通知)等7份證據的判詞。其中幾段是這樣寫的:

"......白綿梅等在上訴審所提交證據並非新證據,其不予質證。2008年8月5日為查清案情,二審主辦人對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詢問時,郭家村村委會認為白綿梅一家在其村只是挂戶,二十餘年來其在村上一無宅基地,二無口糧田,地址為自己村的信封並不能說明其屬於本村村民,況除權九元外所有證人均系其"親戚",不能說明其在村上居住及2006年來村上分配情況,況本村租房戶很多,在村居住說明不了其是本村村民;至於轉賬支票一節,只是反映了村上與"碑林無聲爆破工程隊"之間的借貸關係,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並稱:"2005年未見白綿梅等參與選舉投票,其若認為參與了選舉,應向法院提供選民證,村上無此舉證義務,安保林則又稱安文強、安文慧因上學未參加選舉,白綿梅的選民證現已丟失,並稱其仍然承認自己所寫的"小女兒仍不參與村裡的一切分配"的字據,表示了同意小女兒不參與村上分配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白綿梅、安文強、安文慧自落戶於郭家村村委會後無有宅基地、承包地。其餘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判決,荒謬到了不值一駁的地步:

我的收信地址為郭家村的信封不能說明我們屬於本村村民,那我們的戶口本總可以說明吧?

"除權九元外所有證人均系其"親戚",不能說明其在村上居住及2006年來村上分配情況,況本村租房戶很多,在村居住說明不了其是本村村民。"那權九元不是我們的親戚,證明有沒有法律作用呢?況且法律沒有規定親戚不能做這樣的證明。郭家村是有很多租房戶,但我們是有郭家村戶口的村民,其所以租房居住,就是因為郭家村違法違規不給我們劃分莊基地;

說"轉賬支票作為證據與本案無關",轉賬支票不能證明我們在盡村民的義務嗎?1985年時的25000元是多麼大的一筆資金呀,安保林為什麼不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要借給郭家村集體企業,並不取報酬地為郭家村集體企業奔忙呢?

就算有我們被迫寫的字據,不給我二女兒村民待遇,我和大女兒的村民待遇村委會和法院也不該剝奪呀!

至於2005年給我發的選民證丟失一節,我們在二審開庭之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至19條的規定,向二審法庭正式提交了書面申請,請求依法調查收集郭家村選民證發放檔案,證明我參加村上選舉,和村上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二審法院非但不去調查,還把我們的調查申請透給被告,使被告有了輕而易舉銷毀證據的可能。

這些事實都不能證明我們訴訟要求的正當性,還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呢?

這個二審判決和一審判決完全同出一轍,令人非常意外的是它簽發落款的日期是2008年8月6日,也就是8月5日,我丈夫唯一一次和村委會見面調解的第二天。其實法院大權在握,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完全沒有必要這麼卑鄙無恥,假借好心,設局為我們"調解",套取我們的讓步,以便把我們願意讓步的話寫進《判決書》,進一步傷害我們!既然8月6日已經判決過了,8月8日還假惺惺叫我們到法院調解,這是典型的流氓手段啊!我們像小孩一樣被人民法院耍弄!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竟然這樣幹,為什麼要幫著有權有勢的惡人欺負弱小呢?這麼大個中國,他們合夥要把我們母女三人攆到什麼地方去?把我們的權利義務關係要安放在哪裡去?

2008年12月,郭家村換屆選舉。因為有了法院的判決,我們一家三口被徹底剝奪了選舉權。我們到漢城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部反映情況。社會事務部主任馮正興詢問了情況,又看了我們的戶口本說:"你們應當享有村上的經濟分配權,通過法院告他。""官司敗了還可以再告!你們也實在是太能忍了,能從侯吉利手上忍到現在?""解決問題的路子寬著呢,除了法院還有新聞媒體,不要泄氣。"受馮正興主任的鼓勵和啟發,我們才想到了向領導人寫信和向媒體求助。

尊敬的胡主席和溫總理:我在人生22歲至45歲,這精力充沛、生命力最強的階段,卻因全力承受郭家村委會強加的痛苦磨難,才不得不反覆琢磨老輩人常說的" 天理、國法、人情"的道理:是在至高天理的大範圍內才能有威不可犯的國法;在威不可犯的國法內,才能有符合天理的人情。我祖輩都是農民,無論是土改前後、人民公社、還是承包到戶,只要我沒有從事其他職業,農民身份不改,就應當有我賴以生存的一份土地,這就是天理!郭家村委會剝奪我這份土地,從法律的意義上就是盜竊和搶劫,是天理不容的犯罪行為。真正的法律是要制裁犯罪、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官應當敬畏天理,忠於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尊重事實和證據;戶口是我們國家每一個人自出生以來,最基礎、最重要的身份證明;城鎮居民憑戶口上學、參加工作,享有接受教育、勞動、退休、勞保、醫保等和生活有關的所有權利;農民憑戶口使用宅基地、承包土地,享有村民選舉和被選舉權、合作醫療以及國家對農民所有的優惠政策,總之,戶籍關係到每一個中國人基本生存的方方面面,它也就自然成為每一個中國人身份最重要的法律證據。西安市、未央區兩級法院,視我們"農業家庭戶口"的戶口本,如此重要的法律證據於不顧,視我們居住、盡義務等基本事實於不顧,亂找藉口,弄虛作假,設局刁難,把不給我們劃分莊基地、承包田的違法行為,反作為我們是郭家村挂戶的"事實"依據,妄借法律的名義,支持郭家村村委會侵害我們母女合法的村民權益。這種違背事實、違背天理國法人情,褻瀆神聖法律的錯誤判決理應得到糾正!

通過電視、報紙,我知道胡主席和溫總理為領導好這個國家,日理萬機,忙得很辛苦。可是你們能知道嗎,就連一個普通住宅小區的看門人,都會充分利用自己手上那點小權利,在那些想進小區內撿垃圾、收破爛的貧苦人當中謀點私利!想要知道這一湖水的潔淨程度?取一滴化驗一下就夠了。我所向你們反映的情況,難道不是全國這一大湖水的一滴嗎?

胡主席和溫總理,我通過新聞媒體給你們寫信,如實反映情況,以求得到你們有效的救助。由於不知道哪個新聞媒體,能使你們看到我的信,所以請你們給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原諒。我在這裡用生命擔保,信中所寫的事情,每一個細節都完全真實可證。我們現在的境況是:我丈夫沒有固定工作,一直靠打零工養家餬口,他今年 8月份又失業了。已經56歲的人,很難再找到合適的工作。我們沒有社保、醫保、低保,沒有任何經濟收入。我給你們寫信,沒有份外的要求,只求一個公道:讓郭家村委會歸還我們應有的村民待遇和村民權利,使我們得以正常地生活下去。
此致
敬禮!

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漢城街道郭家村村民
白綿梅
聯繫電話:68998590 13991266723
2008年12月20日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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