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受損可要求10倍賠償

作者:魏娜 發表:2009-05-3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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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任何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都將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保健食品不能宣傳治療功效、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明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

根據新法規:任何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都將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省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新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

新法規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據新法規: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任何食品添加劑 目錄外的物質都將不能使用

省食安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首先實行嚴格的審批管理。目錄裡面沒有的,哪怕暫時證明對人體沒有害處,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麼添加劑以及用量,都要在產品的外包裝標籤裡,嚴格地註明。標籤必須和實際內容相一致,否則就要接受處罰。

「保健食品」不能宣傳治療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專家表示:這一法律條款,給保健食品設定了必須遵守的「硬槓槓」: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審批的,宣傳過程中,就不能對消費者說:服用後能預防、治療什麼什麼疾病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而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省食安辦負責人表示,「免檢」並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時它會麻痺消費者。而質檢部門因企業既往「產品質量長期穩定」而予以免檢,容易導致企業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放鬆對自身的質量要求。

食品安全標準 不再「不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以黃花菜為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它不屬於乾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

而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屬於乾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如此「打架」的食品標準難免會讓食品生產企業無所適從。

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整合,這意味著今後我國食品安全有了統一標準,監管的目標和尺度將更加明確。

来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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