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撿金案」留下的法律疑問

發表:2009-09-2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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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關注的深圳"撿"黃金女工麗案終於有了結果。因證據不足,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向梁麗通報其不構成盜竊罪,撤銷取保候審措施,不提起公訴。但檢察院認為此案更符合侵佔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把案件發回公安機關;是否起訴梁麗,由受害方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決定。(《新京報》9月26日)

按常理推斷,此案將畫上句號:梁麗重獲自由,國家不再追究,珠寶公司刑事自訴的可能性並不大。梁麗因為"撿"黃金,從可能判無期徒刑的邊緣,到今天洗去"盜竊"罪名,經歷了大喜大悲。但僅僅是不起訴獲釋的結局,似乎離民眾對公正的期待,還有差距。本案留給我們不少法律的思考空間:

其一,民意和司法機關如何良性互動,司法怎麼才能得到民眾的信任?從許霆案以來,草根式的個案監督已經成為現實。司法的專業判斷,不能背離實現令民眾心服口服的實質正義的初衷。沒有得到百姓普遍認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義的。所以在網路、傳媒發達的今天,司法機關不是受所謂輿論的"干擾",而是應以公開透明的程序,縝密嚴謹的法理,面對無數雙眼睛的監督,樹立司法權威。

從本案看,"陽光辦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去年12月案發,今年5月媒體報導後引起熱議。報導中幾個細節成為輿論和法律人士嚴重質疑司法公正的焦點,包括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黃金","主動上交黃金",這些若屬實,則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明顯欠妥。但從5月份相關報導出現並引起質疑以來,司法機關一直沒有澄清,只是日前決定不起訴梁麗之後,才公布案件詳情,稱有關報導不實。梁麗案不涉及國家機密,面對公眾質疑,司法機關本應及時響應,而不應聽任質疑乃至誤解流傳了4個月,聽任它們的負面影響擴大。現在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後,才公布案情,更像是為自己的決定做出旁證,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機關應努力主動向社會通報案情,這樣才能避免民眾對法律的誤解,讓民眾信仰法律。

其次,通過梁麗案,我們應反思中國的刑事拘留制度和理念:不適當地長期羈押嫌疑人,將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梁麗被整整關了9個月,幾乎用盡羈押期限。出獄時她已經精神恍惚、面色蒼白,不時會犯頭暈,走路也東倒西歪。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的目的,並不是"提前懲罰",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嫌疑人沒有妨害辦案的可能,特別像梁麗這樣的"撿"黃金,既是"偶犯",又不是惡性暴力犯罪,沒有必要因為司法機關內部對於案情的爭議,一定要關著嫌疑人。減少不必要的羈押,既是中國法治文明的要求,又是當事人的天然權利。

其三,梁麗"不起訴"後,她如何獲得補償。檢察院已經決定不再公訴梁麗,即其盜竊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機關正是以"盜竊罪"抓捕並羈押其9個月之久。很明顯,從正義"常識"看,梁麗是被"錯抓"的,政府應該給梁麗一個"說法"。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卻和這種樸素的正義觀之間有嚴重的"落差"---我國的國家賠償範圍比較狹窄,梁麗的"錯抓"被排除在外。按《國家賠償法》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梁麗涉嫌的"侵佔罪",就屬於法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機關羈押了9個月,最終並沒有被起訴的梁麗,將很難得到國家賠償。期待新的《國家賠償法》能夠解決這個法律盲點。

梁麗案雖已告一段落,但中國式的法治之路,還有待每一個中國人的參與和探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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