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璟:爭議刑訴法修正案73條(圖)

作者:王思璟 發表:2012-03-1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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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草案異地監視制度實質是雙規合法化和擴大化。(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3月11日下午,投資人薛蠻子在新浪微博發起投票《兩會的刑訴法修正案第73條,現在該表決麼?》。短短數小時,投票人數過萬,其中93%選擇「暫緩表決」(該網路投票已被刪除)。

這項爭議巨大的條款,被民間簡稱「不通知條款」,主要規定為,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因為上述兩項罪名涉及的行為並無具體界定,「有礙偵查」的裁量權也在執法機關,引發法律界人士對此條款被濫用的擔憂。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撰寫評論:「刑訴法草案異地監視制度必須廢除。要害在於:一,異地監視實質等於羈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這些異地羈押場所,不受看守所條例限制,將會失控。人大代表們,你們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騙。」

何兵進一步解釋說:「異地監視居住實質是雙規合法化和擴大化。雙規僅針對黨員,異地監視居住針對國民。表面上只針對本地無居所的人,實際上朝陽區公安可以將我關進黑牢,因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辯律師陳有西則在微博以案例說明,「遇到張明渝失蹤前會見委託民事事項的趙律師。張作為重慶市人大代表,已失蹤三天,家屬報案,無人受理。刑訴法修正案73條"不通知條款"的現實版。這就是中國法治實況。」

「(秘密羈押導致的)永遠失蹤,不但可能,而且已經發生。很多不明羈押死亡即屬此類。現在在支持這種混帳立法的人,不管現在權勢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後代會自食其果。」陳有西說。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會議主席團表決通過。隨著14日人大全體會議表決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紛紛呼籲關注表決。

當日,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發表文章——《刑訴法草案勉強通過不如暫不交付表決》,寫道「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寫進」尊重和保障人權「字樣的同時,其後的具體條款並沒有做相應的具體調整……時間長達數週的拘留和長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完全由偵查主體自行決定,說不過去。」

3月11日,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說:「家中一人早晨出門,晚上未歸,隨後不知所終,家人難道不會推斷此中緣由?通知家屬對所謂犯嫌又何助之有?難道因為不告知於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為其外出休假故暫無消息?立法如此規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讓國家形象受損,對偵查本身了無意義。請諸代表留意!」

與這些場外抗議相反,全國人大代表們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種態度。

據財新網報導,10日的主席團表決中,僅出現1張反對票、1張棄權票,而主席團成員數為170.全國人大會議簡報顯示,8日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時,代表幾乎是一邊倒的支持聲。有多名代表對草案提出具體建議的,只有四川團和湖南團等少數幾個代表團。

以廣西團為例,21名代表對此發言,18名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完全贊成和擁護」、「是監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體現」、「順應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詞等建議,但均不涉及73條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對筆者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幾經調整,已經比前幾稿「進步很多」了。

「媒體不要老挑刺,你看這個版本都加進了保障人權的說法,這在今年1月發給我們的版本還沒有。」這位代表說。

而這個版本改動,恰恰成為公眾「呼籲暫緩表決」的切入點。

北大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兼職研究院熊偉說:「請轉告上會的記者及代表。建議本次兩會暫停表決《刑事訴訟法》,因審議程序違反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本次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是來京參會後才看到審議文本,不同於1月發給代表的文本。」

著名記者閭丘露薇也在微博跟進此說法:「請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說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來北京開後,七號大會又發了一次,因為很多代表沒有帶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沒有兩份在手頭,所以無法比較,只有證明兩份有出入,才算違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報記者陳寶成詳細研究了這個細節,得出審議程序「違法」的結論:「該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交,應適用《立法法》第15條,在開會前1月發給代表…… 可以斷言:全國人大代表們收到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三讀稿的時間,遠遠晚於《立法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開會前一個月。」

73條的抗議者們,正在爭奪最後的時間。

補充:73條的出臺和修正歷史

2011年8月30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向社會公布,其中第三十條規定:刑訴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審議時,在一審稿基礎上進行微調,補充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此後,據媒體報導和見到三讀稿的人大代表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被進一步調整時,未涉及73條。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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