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百名嫖客無一被追究刑責(圖)

發表:2012-08-08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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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右一)昨在湖南省白馬壠勞教所見到自己的辯護律師禁不住潸然淚下。唐慧目前身體狀況尚可,但非常擔心女兒。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終審判決兩個月後,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態,成立調查組調查該案辦理情況。這是這起舉國震驚的刑事案件發生6年後,省一級政法委首次介入調查。

昨天,湖南省委政法委通過媒體向外界表示,對永州幼女被強姦、其母唐慧反映的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辦理情況。

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有錯,將堅決依法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離奇案件:

兩次重審四次判決

幼女母親被送勞教

永州11歲幼女樂樂(化名)被逼賣淫案始於6年前。2006年10月,樂樂被誘騙、強姦並賣入「妓院」。在隨後的三個月內,被逼賣淫100多次。

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闆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15年。

至此,這起駭人聽聞的強姦幼女案歷經兩次重審、四次判決,似乎塵埃落定。

不過,日前,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曾多次上訪的樂樂母親唐慧被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的名義送進勞教所,引起全國輿論一片嘩然。

疑問重重:

百餘嫖客未究刑責

「被救者」否認自殺

唐慧因何「鬧訪」?「鬧訪」產生了什麼樣的直接後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何認定?決定對其勞教1年6個月是否「罰當其罪」?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公開回應外界質疑,敘述了唐慧先後7次「鬧訪」的行為,並對外界質疑的永州公安幫助「妓院」柳情緣休閑屋老闆秦星偽造「立功材料」試圖減輕刑罰一事,作出專門回覆。稱經過調查,秦星在看守所期間制止在押人員周蘭蘭自殺「事實存在」,沒有發現公安民警幫助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況。

該說法並未平息爭議,樂樂案辯護律師甘元春、胡益華隨即公開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對該案的三次判決材料,三次判決均否定了秦星立功救人的說法。

此外,法庭調查結論與公安自查結果完全對立,犯罪首惡秦星疑為公安局領導親屬,100多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乃至周蘭蘭現身否認自殺後被威脅勞教等核心疑問,永州市公安局沉默至今。

唐慧被勞教背後:五大核心疑問亟待調查清楚

唐慧是否「鬧訪」?「鬧訪」訴求何在?樂樂被逼賣淫案在偵查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公?

唐慧的辯護律師胡益華昨日告訴早報記者,當天他在勞教所中見到了唐慧。她表示,永州市公安局敘述的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與其「上訪、申冤」的過程細節多有出入,「之所以持續上訪,是因為女兒的案子,從頭到尾沒有得到公平的處理。」

據早報記者掌握的該案案卷材料、當事人及律師描述以及媒體的公開報導,永州司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對樂樂被逼賣淫案的處理,存在大量爭議性問題。其中,尤以100多名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民警涉嫌幫助被告「假立功」事件最為突出,這也是唐慧「最不能接受」並持續上訪,最終被勞教的關鍵原因。

1、當地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瀆職,僅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否公平?

2006年10月1日,樂樂被周軍輝劫持強姦後,被賣到秦星所開的柳情緣休閑屋,並被強迫賣淫百餘次。

樂樂失蹤後,其母唐慧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失蹤案」立案偵查,負責人為原永州市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楊軍祥。立案後,唐慧根據線索,在柳情緣休閑屋外潛伏10餘天,確認樂樂在裡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楊軍祥報告並要求其出警,楊軍祥來到柳情緣休閑屋後,發現了樂樂,卻拒不解救,揚長而去。

根據《刑法》第416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楊的行為符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的立案標準,涉嫌瀆職犯罪。在唐慧的抗爭下,零陵區紀委於2007年12月6日作出給予楊軍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2、派出所對秦星等人組織、強迫賣淫、強姦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永州市零陵區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案,但派出所拒絕立案。直到唐慧前往湖南省公安廳進行控告甚至「以死相逼」,永州市公安局長批示後,才於2007年1月5日立案。

唐慧及其律師甘元春、胡益華稱,直至2007年1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均未進行有效偵查,錯失破案時機,導致在此期間,有犯罪份子毀滅證據、串供、解散賣淫女、逃跑。

3、嫖宿幼女的100餘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公平?

根據該案材料,樂樂被迫賣淫,均是送往永州國土賓館、零陵賓館、美倫賓館,唐慧多次懇請調查上述地點的攝像資料和住房登記,偵查人員拒不調查,導致上百名嫖宿幼女的嫖客無一人被追究刑責。

早報記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發現,一名叫蔣其猛的「嫖客」以證人身份出具證言,證明其曾於秦星手中花150元將幼女樂樂帶出,並在某酒店開房發生性行為。但這名「嫖客」僅被永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4、一民警為被告通風報信,僅被「黨內警告」,是否公平?

根據材料,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後,民警魏曉輝幫助秦星與犯罪嫌疑人陳剛串供。魏曉輝在明知陳剛(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為該案的主犯的情況下,未對其抓捕,並串通他人對其通風報信,使陳剛得以遣散大量的賣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脫達4年之久。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魏曉輝涉嫌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屬嚴重瀆職犯罪。後經唐慧抗爭,被曝光查實。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僅給予魏曉輝黨內警告處分。

5、有民警協助被告「假立功」,早經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卻未予處理,直到勞教唐慧後才開始自查,是否公平?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被告人秦星的辯護人提出「有立功表現」的理由,經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將近一年,但從未報主管部門核查確認,不予採納。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公安局民警「偽造立功」一事,「被自殺人」周蘭蘭親口向調查組人員陳述,自己從來沒有自殺過。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判決書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對於秦星的辯護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間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有立功表現,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的監控錄像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自殺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在三次庭審中),有悖於法律,綜上,秦星沒有立功表現,故被告人秦星、陳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庭審中,秦星及其辯護人又提出有立功情節,經法庭當庭查明系偽造立功材料所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書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認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區分局看守所關押期間,與他人一起制止同監在押人員上吊自殺的事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

據此,唐慧多次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況,要求嚴懲民警瀆職、包庇犯罪的行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會,申請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廳反映情況,其間還有省婦聯工作人員陪同。

在兩級法院屢次裁定秦星夥同公安民警製造假立功材料的情況下,永州市公安局未及時展開調查。在唐慧遭勞教並引發輿論強烈質疑後,才於8月3日進行了自查,並於8月5日公開發表了與法院結論截然相反的調查結果。

来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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