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販兩次上訪「被精神病」起訴政府被駁

發表:2013-11-0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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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1月01日訊】遼寧豬販劉剛在山東臨沂上訪兩次被關入精神病院一案,歷經四次開庭,昨日上午9點,遼寧省北鎮市法院宣布了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劉剛的起訴。

行政裁定書宣讀後,劉剛當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訴。

法院說法

法院認為,臨沂市民政局在接待劉剛上訪期間,認為原告劉剛有精神異常表現,打電話報警將原告劉剛護送到被告臨沂救助管理站,並聯繫臨沂榮軍醫院對劉剛診治,並無不當。並且對於劉剛的訴訟請求,臨沂民政局、山東民政廳、山東人民政府已作出答覆、複查、覆核意見,因此劉剛對臨沂民政局不應再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臨沂市衛生局沒有參與對劉剛的救治和診療,而是按照山東省政府的信訪覆核意見作出了信訪答覆意見,其沒有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臨沂市衛生局作為本案被告不適合。

法院認為,被告臨沂救助管理站認為原告劉剛精神異常,將其送到醫院履行救助職責,符合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沒有證據證明救助管理站在實施救助過程中限制了劉剛的人身自由。

被告臨沂公安局蘭山分局自2009年1月6日出警後,沒有對劉剛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劉剛在第二次開庭前未向蘭山分局主張權利,對蘭山分局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

第三人臨沂榮軍醫院與原告劉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醫患關係,榮軍醫院對劉剛的救治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實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範圍。

法院說法矛盾不可理解

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雪濤認為,沒有劉剛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非自願的送治必然涉及對人身權利的限制,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使用法律依據不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也表示,不能依據「救助管理者認為原告精神異常」,就可以把人送進精神病院,而是需要專業的醫療機構鑑定,並及時通知家屬。

此前開庭,法院裁定救助並非自願,有強制措施行為,此次又裁定沒有證據證明救助過程中限制了劉剛的人身自由。黃雪濤認為,法院兩種說法自相矛盾,不可理解。

案件回放

● 2008年

劉剛販豬崽經臨沂郯城縣檢查站,被要求交錢重檢。回遼後豬崽死光,索賠遭拒。

● 2008年9月19日

劉剛到臨沂反映情況被送救助管理站,後被送醫院。醫院「診斷」其患癔症。10月8日出院。

● 2009年1月6日

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上訪,再次被送往相同的醫院,「診斷」為癔症,2月11日出院。

●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法院開庭,休庭前,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鑑定。

●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鑑定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 2013年4月

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榮軍精神病醫院為第三人。

● 2013年6月19日

三次開庭,雙方就是否對劉剛採取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展開辯論。

来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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