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包麗案:不是每一種惡都有罪名(圖)

作者:於友嚶 發表:2023-12-2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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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23年12月3日,北京街頭(圖片來源:PEDRO PARDO/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3年12月24日訊】2023年6月15日,「北大包麗案」(更準確的說法或許是「牟林翰虐待案」)一審宣判:牟林翰犯虐待罪,刑期三年零兩個月。由於牟林翰自2020年6月起已經被羈押,羈押時長可抵扣刑期,因此,在宣判的時刻,牟林翰還剩下兩個月的刑期要服。2023年8月8日,牟林翰刑滿釋放。

很多人還記得這個案子。四年過去,也許不少人也已經漸漸淡忘其中的細節,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

2019年10月,北京大學法學院2016級的女生包麗(化名)在賓館服藥自殺。其後,她的媽媽與朋友發現,包麗在自殺前曾遭到男友牟林翰接近一年的精神虐待。牟林翰以包麗不是處女為由,對她進行高密度的辱罵行為,又向她提出:「你為我懷一個孩子,然後打掉」、「切除輸卵管,帶回來給我」、「在身上文我是牟林翰的狗」等要求。

在ICU躺了168天後,包麗於2020年4月11日去世,這是她23歲生日後的第二天。

我們出生在同一年,就讀於同一所大學。這所學校裡有過無數我們的軌跡曾經交疊的痕跡。2018年,包麗擔任文藝部部長時操辦的校園十佳歌手大賽,我去聽過。也是2018年,我見過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牟林翰,至今,牟的微信號仍然存在於我的朋友圈列表中。

我們的距離太近了。她的同學,也是我的好友。四年過去,在那些同學聚會裡,我們仍然談起她,使用她真正的名字。我一度覺得,我們之間並沒有區別。她可以成為我們之間的任何一個人,我們之間的任何一個人也可以成為她。如果她還活著,是否她也會處在我所停留的各種空間裡?

今年6月宣判後,我聯繫到了她的母親、律師、好友、同學,還原了從案發當天開始,一直到整個案子塵埃落定的完整過程。

這是一個漫長的流程。首先需要立案,立案後可以展開偵查。蒐集到足夠多的證據後,警方可以刑拘,並在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若證據足夠,檢察院可以決定起訴,若證據不足,則可以退回公安進行補充偵查。補偵一次一個月,總共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接著是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宣判。後來因為牟林翰上訴,還有二審。

每一環節都不順利。報案報了兩次才立案,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兩次補偵的機會都被用盡了。一審延期,宣判又延期。

人們感到憤怒,希望將牟林翰繩之以法。包麗的老師、同學都來自北大法學院,這件事給每個人都帶來了切膚之痛,但是他們明白,由於沒有人能確定,牟林翰是否在主觀上就希望包麗死亡,也沒有人能確認,包麗的自殺與牟林翰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百分百的因果關係,這件事在法理上進入了一個模糊地帶。

中國人民大學的周光權教授引入過「法外空間」的概念:人們常常以「違法-合法」的二元尺度來劃定人的行為,一個行為如果不是合法的,那麼就是違法的。但事實上,世界上完全存在並不合法、應當被法律規範、但法律也「沒有評價」的灰色空間。

在這個空間裡,一群有知識、有能力的人,是如何憑藉著樸素的公義,推動案件的發展,探尋一些裂隙,使世界發生一些微小的改變,也成為了這個故事裡,最吸引我的部分。

可能判到的最大量級

「心裏很煩。判決結果和預期相差太大了。我的律師都告訴我,可以判到頂格的。」2023年6月,一審剛剛宣判,聯繫到包麗媽媽,這是她說的第一句話。

判決書裡寫道:被告人牟林翰對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實施精神虐待,情節惡劣,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故本院綜合考慮牟林翰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

網際網路上,多數人認為判輕了,「殺死一個人,才判三年」。對此,法學界秉持著不同的看法,多數人認為這是基本合理的裁決。受害者包麗生前就讀於北大法學院,多位她的同學告訴我,這已經是現行法律體系下,有可能能判到的最大量級。

「按虐待罪判,已經是一次法學創新了。」一位在讀博的同學使用了「法學創新」這個詞。

最開始,對於牟林翰能否被定罪,法學院的同學們的態度並不樂觀。

小任是包麗的同院同學,他講了這樣一個故事:2019年10月,包麗服藥自殺的頭一個月,牟林翰還常常在醫院出現。他去醫院探望,有一天晚飯前後,四下無人,牟林翰忽然問他:你也是法學院的,你覺得我有沒有可能被判刑?

「其實我不是那一刻才開始考慮這個問題。」小任說。同學自殺後,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法律責任的問題自然而然就跑進了腦海裡。只是那時,他只知道包麗的自殺可能與她的男朋友牟林翰有關,而其中具體的關聯還並未浮現。

猶豫再三,他對牟林翰說,從一個學生的角度來說,我覺得好像不構成犯罪。

同樣的問題,牟林翰問過不止一個人。包麗一位好友親眼所見,仍是在醫院裡,牟林翰當著大家的面說,這件事我在法律上不會負有任何責任。

一位代理律師也提到,牟林翰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話時就說過:我已經諮詢過法律專家了,這件事,「民事上有爭議,刑事上無責任」。

2019年年底的新年晚會,整個法學院都處在壓抑的氣氛裡。在那場晚會上,學生們總共寫了200多張心形便利貼,交到包麗媽媽手上。便利貼上寫著「早日康復」「、早日醒來」、「等你回來」。但是,包麗已經不可能再醒來了。

據同學們說,法學院的老師們專門成立過一個微信群聊,希望能幫上忙。他們也曾計畫在學院裡組織討論會,講女生們應該如何在情感關係中保護自己。

儘管如此,當一位學生找到一位很受尊敬的刑法學教授,希望他能出具一份專家意見時,這位教授並沒有答應。

「我們當然希望判下來,」一位法學院同學說,「你在情緒上很激動,你知道這個人該死,但是你理性上知道,根據現行法律判不了故意殺人罪。你也會聽到院裡的老師們討論這個事情,知道老師們也在為這個事努力,但有時候,情況也挺複雜的。」

「複雜」指的是:法律必須用證據說話,而證據不一定充足。對法律進行一點微小的突破,要冒很大的風險,有可能對未來的其他案件造成錯誤的影響。

直到2021年2月,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大家才覺得高興,「因為在我們國家,提起公訴後的無罪率是很低的」。

案件最初的難點在於罪名確定,在結果正式浮現之前,應該按什麼策略起訴、什麼罪名可能成立,都不是一件顯而易見的事情。各方都有不同的看法,兩位訴訟代理律師也沒能完全統一意見。

可能與這個案件相關的罪名包括「虐待罪」、「故意殺人致死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每項罪名的訴訟難點如下:

故意殺人罪:需要證明牟林翰在包麗的死亡中,起到了「教唆自殺」的作用。也需要證明包麗自殺當晚,牟林翰存在延誤救治的行為,且延誤救治是基於他的主觀故意。

故意傷害罪:侷限在被害人受到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不算。

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證明案發當晚,牟林翰存在延誤救治的行為,且延誤救治導致了包麗的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虐待罪的刑期相近。如果只是出於家屬希望被告人能多被判幾年的樸素心願,二者其實效果相差不大。

虐待罪:虐待罪在法律上會面臨的最大問題叫作「主體不適格」,因為虐待罪的適用主體是「家庭成員」,而牟林翰與包麗並無婚姻關係。另一方面,虐待分為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本案證據充分的只有精神暴力,而身體暴力的證據不夠充足。如果只存在精神暴力,虐待罪能否構成也會有一定爭議。

侮辱罪:通常指公開的侮辱,要求造成被害人名譽的下降。另外,侮辱罪是自訴罪名,不是公訴罪名。

可以看到,沒有任何一個罪名能與牟林翰的所作所為清晰對應。

「共同生活」

包麗媽媽總共報過兩次案。第一次是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是11月19日。第一次報案時,包麗媽媽只想搞清楚女兒自殺那天到底發生了什麼。但當時事態完全不明朗,沒有證據指向其他可能性,警方無法立案。

2019年11月7日,牟林翰回到內蒙古支教,包麗媽媽從警方處取回包麗的手機,她看到了自己完全未曾想到的內容(後來她發現牟林翰刪去了其中一些)。很快,她第二次報案。但是這一次,他們仍然只能寫出一份缺乏具體事實陳述的報案材料,立案仍有難度。

劉鳴赫是北京大學法學院12級的學長,比包麗高四級。事發時,他已經畢業,在律所工作,有同學牽線搭橋,找到他幫忙。

在一家咖啡館裡,劉鳴赫與包麗媽媽見了一面,他主動向包麗媽媽提出,自己不需要任何酬勞。「源於一種義憤」,他形容自己介入這個案子的原因。

劉鳴赫最早確定下了虐待罪的思路,並成功地使這件事立案了。

幾項罪名裡,虐待罪或許是離得最近的,但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不適格」——虐待罪的適用範圍是「家庭成員」,指夫妻或三代以內的近親,而他們只是一對學生情侶,並無婚姻關係。

為了尋求思路上的幫助,劉鳴赫回到母校,見了北大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馬憶南教授是婚姻家庭法方向的專家,參與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起草。她給劉鳴赫提供了許多啟發。

在馬憶南教授的辦公室,他們討論的突破口叫作「共同生活」,依據是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前言部分與《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

這兩部法律文件都將家庭暴力的主體範疇劃定在「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也就是說,「共同生活人員」,可以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執行。

但是,虐待罪是刑法中的罪名,《反家暴法》支持這種主體上的擴張,是否意味著刑法領域同樣支持?

劉鳴赫說,事實上,刑法學界通常認為這是一種過度干預,是家長保護主義,因此,實務界的這種做法常常無法獲得學界的支持。

只能說,在各條路都無法走通時,這是一線突破的光亮。基於此,馬憶南教授給出的重要建議是,要儘可能去尋找能支持兩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共同生活的意願的證據,比如,他們是否在經濟上有依存關係?他們是否共享一些生活資料?

牟林翰與包麗是2018年8月正式確定戀愛關係的。新學期開學後,包麗申請了一個與日本留學生合作的語伴項目,搬去了位於中關新園的留學生公寓。不同於本科生宿舍,中關新園有單人間,條件要好很多,牟林翰搬去與她同住。據包麗的大學好友回憶,兩個人很用心地佈置他們共同的小空間。

2019年3月後,中關新園的公寓安裝了人臉識別系統,牟林翰無法進入,包麗就搬到了牟林翰家中,直到七個月後包麗自殺。在他們戀愛的一年多時間裏,兩人確實一直保持著「共同生活」的關係。

拜訪完馬憶南教授後,劉鳴赫著手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組織幾個幫忙的同學一起去翻看了包麗所有的網約車軟體、外賣軟體、淘寶軟體,整理這些軟體中所填寫打車地址、外賣地址、兩人共同的金錢支出、以及包麗購買的供二人共同生活所用的物品。

劉鳴赫解釋,這些證據都有助於證明,他們二人並非簡單的「情侶過週末」的關係,而是一種長期的、穩定的同居關係。

雖然未必能理解這些行為背後的邏輯,包麗媽媽依舊覺得感動。她記得劉鳴赫白天有自己的工作要忙,到了半夜才能處理包麗的案子,「他跟我說,這就是證據」。

海豚項鏈

在醫院,包麗媽媽處在一種孤立無援的境地。當時的北醫三院一片混亂,律師、記者、各種江湖媒體,還有神佛、道士、中醫,甚至還有山東搞邪術的,社會上各路人馬來來往往。

包麗媽媽做了十幾年全職太太,社會經驗並不多。剛到醫院時,她唯一的依靠是女兒的男友牟林翰。然而三天後,當她詢問牟林翰,他們是不是吵架了的時候,牟林翰用手抓住她兩邊的肩膀,「瞪著好大一雙眼睛」,說,你的女兒不自愛,你的女兒是個騙子,我就是傳統的山東男人。

她感到害怕,意識到牟林翰不可信任,但她無法在明面上顯現出來。一個月後,牟林翰再也沒有來過醫院。

此時陪伴著包麗媽媽的,是幾個剛剛20歲出頭的大四女學生,有包麗的初高中同學,也有大學同學。這幾個女孩曾經從包麗口中聽說過彼此,沒想到最終交匯的點在醫院。在那時,她們共同承擔起了陪伴包麗媽媽、幫助她與社會各界人士(學校、醫院、律師、記者)對接的責任。

「我們總是吃虧,然後在吃虧裡尋找經驗。一群還在上學的學生,要和一群社會經驗很豐富的人打交道。」包麗的大學好友利思琪這樣形容當時的境遇。

我見到利思琪是在2023年7月,畢業典禮當天,次日一早,她就要搬離。逆光的黃昏,在一地大大小小箱子的陰影裡,她給我講包麗離開後,她做過的夢。

包麗入院已經一個禮拜,醫院方面已經確認了腦死亡。利思琪夢到一個超現實的環境裡——那是廣東一帶的早茶店,有很多老式的大圓桌,旁邊有小推車推著燒麥——她們坐在大圓桌邊,包麗對她說:「我的頭好痛。」但她又說,我現在過得很好,就是頭好痛。最後包麗把她推上了一輛出租車,說:「你走吧,你不屬於這裡。」於是她與包麗說拜拜。醒來之後發現,包麗曾經送給她的海豚項鏈斷了。她覺得包麗是在用這種方式與她告別。

利思琪與包麗都是港澳臺留學生,因此總是在一起玩。她們一起去整牙,找同一個牙醫,一起修光雙(光華雙學位),一起看電影。她很好笑,會模仿古天樂講普通話,她們笑點很一致。她送過她很多東西,兔子玩偶,大房子小房子,海豚項鏈。有時候只是送她一顆草莓,她也會附上一張小紙條。大四畢業那年,利思琪參加撥穗儀式,走上紅毯時,她也抱著包麗送她的兔子玩偶。

包麗在賓館自殺的那天下午,牟林翰聯繫過她,要她與包麗的另一位好友一同在校內尋找。她們在未名湖邊從五點找到八點,從還有天光,找到夜幕低垂。牟林翰告訴她,找到了。她問,需要我過去嗎?牟林翰說,不用了,已經沒事了。

她等來的不是沒事,而是包麗腦死亡的消息。

李翠詩、黃銘瑤與包麗曾是初中時的「鐵三角」,到了高中,也仍在一個學校。李翠詩手機中的許多密碼,都是與三人有關的數字。初中的時候,她還會因為包麗與黃銘瑤關係更要好而吃醋,給兩人專門寫了一封控訴信。

11月初,在長期聯繫不上好友後,兩人分別從廣東和臺北趕到了北京。牟林翰勸說她們不要去找包麗媽媽,稱阿姨此時不想見任何人。兩人沒有包麗媽媽的聯繫方式,最終只能找到北大法學院。在北大,兩人抱著一線希望,撿了三片銀杏葉,想要等找到包麗以後,一人一片。

通過學校,她們聯繫上了包麗媽媽,銀杏葉卻再無法帶入病房。她們立刻發現,包麗媽媽不像牟林翰所說的那樣不想見任何人,她非常需要幫助。

輿論場

「社會經驗很豐富的人」很快就出現了。包麗媽媽第一次報案後,蘭和律師主動聯繫了包麗媽媽,表示願意提供幫助。

蘭和律師的履歷裡寫著:曾是一名調查記者,轉行做了律師,打過一些社會影響力很大的案子,比如藥家鑫之父藥慶衛的名譽權案。律師有許多種,蘭和律師是其中的一種,他很看重社會輿論的幫助和影響。

利思琪記得,蘭和律師當時的思路是:「先把證據蒐集起來,看看有什麼手段,可以直接引起大眾的關注。」

2019年11月,蘭和律師帶來了他的朋友,《南方週末》的資深記者柴會群。他們請包麗媽媽和當時幫忙的同學們一起吃飯,瞭解情況。2019年12月12日,這篇題為《「不寒而慄」的愛情,北大自殺女生聊天記錄》的報導一經發表,立刻引發了輿論地震。

報導發出的第二天,北大研究生支教團項目管理辦公室立即宣布取消牟林翰的支教保研資格。

包麗的好友們面對這篇報導時的心態是複雜的。這篇報導將關注點放在了為什麼一個北大高知女性會被男友操控、因為戀愛而走上不歸路上,稱之為一份「不尋常的戀愛樣本」,又花了大量篇幅描寫學生會的黑箱操作,她們覺得這其中似乎隱約蘊含著對包麗的指責。作為好友,媒體的複雜性使她們感到刺痛。

「既然已經曝出去了,不能讓大家一知半解。」她們決定乾脆重新寫一篇更詳細的,讓所有人知道錯不在包麗。這篇新的事實梳理由李翠詩組織,大家合力整理、審稿。因為一時找不到合適的載體,她們臨時啟用了高中班級的公眾號「凱旋十二」。後來,這個號一直在關鍵時刻被拿出來使用,比如2021年2月,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的前夕。

「凱旋」,過去指的是高考的凱旋,在成為戰鬥檄文根據地以前,它的作用是給班裡的同學發生日祝福推文。女孩們刪光了所有推文,發出了這篇《我是包麗的朋友,真相遠比你知道的更可怕》。在合力新寫的稿件中,女孩們放出了更多觸目驚心的聊天截圖,希望大家能將關注的焦點放在牟林翰的精神控制上。

很難說是劉鳴赫組織的報案材料、還是南方週末的報導、又或是「凱旋十二」的推文起了作用,又或者兼而有之,12月中旬,公安機關終於正式立案。

好幾位受訪者提到過:如果不是因為有了最初的報導,如果不是因為「北大」的標籤引起了公眾層面廣泛的關注,這個案件未必有得到相對公正的處理的機會。

這件事帶來的公眾影響是持久的。「PUA」一詞徹底進入了公共討論的範疇。在此之前,PUA的原意是「Pick-up-Artist」(搭訕藝術家),這件事拓展了PUA這一概念的內涵外延,使得它增添了「Gaslighting」(煤氣燈操縱,即精神控制)的含義。直到幾年後,社交網路上仍有許多人在說,從這件事之後自己才第一次意識到,原來自己也曾被「PUA」過。

2020年4月,蘭和律師在自己的朋友圈披露了包麗離世的消息,他配了一張漂亮女孩躺在病床上的照片,但是包麗的同學們知道,這張照片並不是包麗本人。

肢體暴力

在立案前後,利思琪曾配合警察進行了很多次問話,從燕園派出所,到海淀派出所,再後來到東莞,她能感受到,警方的關注重點在逐漸變化。

一開始,因為包麗媽媽報案時提供了牟林翰延誤治療的線索,所以警方的重點在於還原當天的時間線。那時,一些人曾覺得應該訴「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這條路沒有走通。

到後期,警方詢問的重點則更偏向牟林翰的肢體暴力行為,這也是訴訟方後期努力的重點之一。

傳統理論通常認為,刑法應重視有形暴力、有形傷害,忽視精神暴力、精神傷害。這是因為在法律上,精神暴力的界定並不清晰。

但假如身體暴力的證據能被坐實,牟林翰要面對的刑期將未必只有三年零兩個月。

2019年底,劉鳴赫帶著同學們梳理了與肢體暴力相關的線索。比如,2019年5月14日,包麗在與一位好友的聊天記錄中提到:「我總不能乖乖回去被他打吧」,7月11日,牟林翰說:「上次我讓你扇自己,你裝了半天,說自己不會扇,那你今天這麼突然會了呢?你扇的真使勁。」9月16日,牟林翰問:「我可以為了別的事打你嗎?」

2019年5月的聊天記錄裡,牟林翰唯一一次正式承認:我今天打你了,我不對。2019年11月,當把手機還給包麗媽媽時,他將這一部分內容刪去了。直到2020年初,警方使用了一些技術手段,才將這段聊天記錄、連同被牟林翰刪去的其他內容重新恢復。

對於聊天記錄裡提到的那次打人,牟林翰後來在庭上表述為「我揮了她的胳膊一下,很輕,她也沒有傷」。對此,包麗媽媽一直憤憤不平,她認為牟林翰「是過了法考的」,他知道怎樣說能使自己最大程度脫罪。

利思琪曾經兩次聽包麗說過牟林翰打她:一次扇她耳光,一次用兩隻手握住她的肩膀,將她用力往牆上推,把她的肩膀都抓淤青了,還用手擰她的手臂和腿。據此,她寫了一份自述材料交給警方。

北大的本科生宿舍樓有一條幽暗的長廊,長廊的盡頭,是一扇採光不怎麼好的窗戶。32樓走廊盡頭的窗下,包麗和利思琪時常在那裡蹲著說話,她們像所有閨中密友一樣切切私語。在那裡,利思琪曾經看見過包麗穿著一條長裙,大腿上有瘀傷。

但在那天,她問過包麗,你身上的傷是不是牟林翰打的?包麗說,不是,是我自己摔的。

「我不能說謊,」利思琪說,「一旦我的證言和其他任何人有出入,我的整個證言都會被作廢。」她只能如實地將她與包麗的對話告知給警方。

利思琪後來才知道,自己也許是唯一一個有希望證明肢體暴力存在的人,因為她是唯一一個見過瘀傷的人。瘀傷很重要,它是烈度的證明。她為此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但是失敗了。法律遵循了自己的準則,最後的判決書中寫道:

「證人利某某、保某某關於陳某某遭受牟林翰毆打的證言系傳來證據,並非其二人親眼目睹的事實,亦缺少客觀證據佐證,而且利某某的證言中也提及陳某某表示身上的淤青、傷痕系自身摔倒所致……綜合在案證據,難以確定陳某某身上傷痕的形成原因,無法認定牟林翰對陳某某實施了肢體暴力行為。」

她只能將所有精力放在陪伴包麗媽媽身上。每天一下課,利思琪就會去北醫三院,陪阿姨見醫生、買飯和買水果、打車,幫助阿姨和學院老師、和律師溝通,轉達她的訴求。「如果阿姨覺得這個判決是適當的,我會很開心,如果阿姨覺得不合適,我也會繼續幫她。」利思琪說。

虐待罪

因為覺得自己做律師年資尚淺,在成功立案後,劉鳴赫並沒有真正代理這個案子,始終在幫助包麗媽媽的同學們也不支持由蘭和律師來代理。誰來打、怎麼打這個官司,依舊是一個難題。

2020年的6月9日,牟林翰被刑拘,6月24日,牟林翰被正式批准逮捕。9月,公安移交檢察院。常錚律師是在這個階段加入的,她是劉鳴赫實習時的帶教律師,經手過劉漢劉維案、萬里大造林案、e租寶案等一系列大案,劉鳴赫推薦了她。她是一位女律師,也是這個案子第一位正式的代理律師。

沿著虐待罪的思路走,重要的是論證,而不是取證。換言之,牟林翰的所作所為,事實已經非常清楚,重要的是將法理講通。

此時牟林翰已被羈押,警方已經做了大量筆錄。常錚律師需要做的事是看卷宗,並從這些在案證據中梳理出一條完整的論證思路來。

根據常錚律師描述,一個關於虐待罪的完整論證是這樣的:

首先要解決的仍是主體問題,也就是延續「共同生活」的思路,找出更多兩人日常生活中的場景細節,比如雙方曾在春節期間去過對方家中、有過管對方父母叫「爸爸媽媽」的行為、兩人曾多次討論過結婚相關的話題,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細節,其實都能成為判決時的關鍵證據。中關新園的宿舍登記表,也成為了法庭上的呈堂證供之一。

其次,要論證牟林翰的行為(精神暴力與身體暴力)屬於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虐待罪是自訴罪名,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提起公訴。在本案中,包麗已經死亡,當然可以說造成了惡劣後果。

第三,要論證包麗的自殺與牟林翰的行為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比如包麗在自殺前的兩個月,曾經在知乎上匿名發帖「真愛男友有處女情結、家暴傾向,我應該放棄嗎」,就可以作為因果關係的證明。

2021年2月,檢察院以虐待罪對牟林翰提起公訴。

常錚律師風格溫和清晰、思路很「正」。實際上,對於虐待罪是否完全成立,在有結果前,常錚律師也是拿不準的。她查閱了很多司法解釋,也詢問過一些專家學者,這些專家學者往往態度不一,有人支持,有人不支持。「存在一定爭議」,她曾在採訪裡這樣說過。這個相對中立、客觀的表述,引起了萬淼焱律師的不滿。

對於與萬律師的分歧,常錚律師強調,「這是一個法律認知的問題」。

故意殺人罪

萬淼焱律師就是我們在開篇時提到過的,告訴包麗媽媽「虐待罪可以判到頂格」的律師。她同樣是一位女律師,在成都做過二十多年刑辯,長期代理婦女與兒童權益類的案件。

包麗媽媽說,其實一開始,她是只想訴虐待罪的,但是經萬律師提醒,她才發現還有故意殺人罪的可能。

在萬律師看來,虐待罪刑期二到七年,牟林翰應該判滿七年,且完全應該多訴一條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2020年6月,包麗媽媽曾找過萬律師,因為覺得自己遠在成都,萬律師並沒有接受委託。到了年底,她看到關於案件推進的報導,覺得如果自己再不加入,「就太遲了」。

可以說,雖然存在爭議,但虐待罪是最接近業內人士共識的一條思路,也與法院最終給出的判決意見基本吻合。但對於這條思路,萬淼焱律師的評價是「太差了」。

她的語言很有特色,她管牟林翰叫「主席」,管包麗叫「部長」(他們分別在學生會擔任的職務)。剛加上她的微信,她就反客為主地問我,你瞭解到的部長是個什麼樣的人?那主席呢?

2020年冬天,萬律師第一次為了這個案子到北京,有老鄉請她吃飯。她是成都人,對北京的地形並不那麼熟悉。一下車,她就看見中關村東路的路牌,她立刻心下凜然,知道包麗自殺的地方就在這附近。穿過食寶街,她又想起牟林翰拿著處女的問題與包麗掰扯不清時,包麗有時會強行轉移話題說,我們在食寶街吃了什麼什麼。

她在出租車上看卷宗,很快形成了直覺判斷:牟林翰有問題。這是基於她二十年的刑辯經驗。

「我從頭到尾看了八遍聊天記錄。」萬律師告訴我,「聊天記錄每個人都看過,但是沒有人能看這麼多遍。」

她找到了很多隱藏的線索。比如,牟林翰時不時發給包麗的一些帶有暗示性的小故事。2019年大年初一,牟林翰發給包麗一部淫穢小說,說是他的性啟蒙讀物,他要包麗從中學習如何服從。萬律師專門去閱讀了這部小說,「我覺得噁心透了,忍住噁心把它讀完了」。

小說的內容其實補上了牟林翰要求包麗在自己身上文「我是牟林翰的狗」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這部小說講的是:香港毒梟擒獲了女警察,女警察們淪為性奴,她們會工具一般地聽令於毒梟,在身上紋刺「我是母狗」,只要毒梟願意,她們隨時發情。毒梟把她們如狗一般的視頻照片發給警隊用來挑釁。男警察們奉命去解救女同事,要麼在槍戰中被打死,要麼被擒獲。被擒獲後,他們按毒梟的心意隨時隨地與女同事交配。被擒獲的男女警察們成為毒梟賄賂南美、東南亞各地政要的工具,或者到公海上賣淫。他們要麼狗一樣地享受這樣被踐踏的人生,要麼沉淪於痛苦永無出期。

「關鍵是,毒梟絲毫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萬律師強調。

2019年8月,包麗決心分手回到廣東老家時,牟林翰偽造了洗胃單將她騙回。包麗在老家的最後一天,牟林翰給包麗發了篇微信公號文章,講的是小學女生苗苗喜歡班長小楊,二者都很優秀長得又漂亮,但苗苗被其他男生摸過了,於是她覺得自己不純潔配不上小楊,因此服藥自殺了。

在2019年9月18日,牟林翰問了包麗一個法考問題:有一個人開著車把張三給碾死了,而且他是希望張三得到如此下場的。然後他逃逸了。這人是交通肇事逃逸罪呢,還是故意殺人呢?

在他們相互表白的三個月紀念日,牟林翰給包麗發了一篇文章,《女性如何識別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萬律師說,「她還很傻,問幹嘛發給我啊。人家(牟林翰)說:收起來,以後你用得上。」

聊天記錄翻到第二三遍的時候,萬律師發現,每一步的逼迫,都是牟林翰挑選過的日子:讓部長從我願意叫主人,到我決心為你去死,這些日子分別是:表白三個月紀念日、上床三個月紀念日,相許終生三個月紀念日、12月31日、元旦、牟林翰的生日、除夕、大年初一、她去見他父母前一天、婦女節、青年節、她中考的日子、她期末考試的日子、她參考法考的前一天、她開學考試的日子。

牟林翰在法庭上稱:這是他愛女友的方式。

要構成教唆自殺,還需要存在明確的「要求你為我去死」的語言表達。萬律師找到的幾處,分別是2019年2月8日的聊天記錄裡,牟林翰對包麗稱:「當你願意為我去死的時候,我就給你全部的責任」;在2019年6月11日的聊天記錄裡,牟林翰對包麗稱:「你之前不是還答應我你離開我就去死麼?你去麼?嗯?是你答應我的吧?」

「我堅持認為這是謀殺,」萬律師說,「法律對於精神控制犯罪,想像力是不夠的。」

在事實層面上,她也向包麗媽媽提供了一些新的疑點:

第一個疑點是身份證。出事那天是2019年10月9日,晚上18:18,包麗給牟林翰發了最後一條微信,「此生最遺憾的事莫過於此了,遇到了熠熠閃光的你而我卻是一塊垃圾,媽媽今天向你謝罪了」。10分鐘後,意識到包麗有輕生傾向的牟林翰立刻打電話報警。但在警方要求他提供包麗的身份證號時,他說,自己沒有身份證。四小時後,牟林翰找到包麗,與朋友一起將她送到海淀醫院。在醫院,朋友去掛號,發現需要包麗的身份證號碼,在微信上詢問牟林翰,這時,牟林翰將他手機中保存的包麗身份證的照片發送給這位朋友。

也就是說,牟林翰知道包麗的身份證號,卻沒有及時提供給警方。假如警察在18:28拿到了身份證號,理論上可以第一時間查到包麗所入住的酒店,為搶救爭取時間。

牟林翰自己對此的解釋為:他不認為身份證有助於警方,網上訂酒店也未必有登記信息,到了醫院,他才想起自己存有照片。

第二個疑點是礦泉水——牟林翰在醫院找到包麗之後,立刻給她餵了一瓶礦泉水,也許他的本意是想灌水催吐,稀釋藥物的濃度,但實際上這加速了藥物的擴散。

牟林翰在一審法庭上稱,灌水是8月30日包麗第一次吃了安眠藥、送去中日友好醫院洗胃時,中日友好醫院急診科的醫生教的。

萬律師說:「我請教了華西醫院急診科、四川省人民醫院急診科、北大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們都很憤怒,說怎麼可能這樣教!」

牟林翰收到包麗最後一條簡訊的時間是18:18,打電話報警是18:28。他的手機與包麗的手機可以互相定位,牟林翰在庭上稱,一開始,手機的定位一直打不開。直到七點左右,他定位到包麗的大概位置。八點左右,牟林翰趕到包麗所在的這棟樓,接著他在樓下「慢悠悠看了兩個小時監控」(萬律師語),其間民警表示如需協助可以幫忙,牟林翰說可以自行查看。

十點左右,他定位到包麗所在的樓層,帶著朋友一起上樓敲門。22:25,他找到包麗所在的房間,此時包麗還能站立開門。接著他在賓館房間裡逗留了25分鐘,給包麗灌了水,又接了兩個學工老師的電話、一個民警的電話,他對學工老師說「沒事了,在睡覺」,又告訴民警說「確實沒有自殘自殺行為」,民警詢問是否需要協助,牟林翰說不需要。

22:53,他打了一輛出租車,加價20元,將包麗送到500米之遙的海淀醫院。

為了使我直觀體會到這意味著什麼,萬律師連珠炮般地質問我:

我問你,你也在這一帶生活過,你知不知道中關村公館在哪裡?

知道。

你知不知道海淀醫院在哪裡?

知道。

你知不知道它們之間的距離不到500米?

知道。

如果是你遇到這種情況,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送醫。

說明書上,這種藥物的發作時間是4-6小時,而這種藥物又在一些自殺群組裡有些名聲。從18:18包麗發出微信,到22:25牟林翰找到包麗,恰好四小時。萬律師甚至懷疑,牟林翰知道包麗吃的是什麼藥,因此才恰到好處地拖延到了四個小時。

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萬律師對北大法學院始終抱有一種微妙的責備。她認為,法學院的學生、老師,全都陷在了理論之中,「而想像不到人可以有多壞」。「他們可能比我學過更多的法學理論知識,可是他們不懂實務啊。光談理論還有悖論,對於我來說,只是浪費時間。」萬律師說。

在聯繫到萬律師以前,我已經找多位法學院同學討論過,以為自己對此事已經有了基本的理解和判斷。萬律師出現後,我幾乎快要被說服了。她提出的這種可能性如此危險,卻不是沒有可能存在,光是一想,就讓人心生寒意。

「一個好的律師有這樣的能力。」中國政法大學的陳碧教授告訴我,「律師會選擇自己的視角,這是律師工作的第一步。如果她已經選好了方向,她看到的就全都是支持她的了。同樣的素材,你可以寫一個言情劇,也可以寫一個殺人故事,不是嗎?」

陳碧說,但這不意味著她提供的每一條證據都經得起推敲。

證據的證明力度是其中一個問題。在法律上,只有當證據鏈條相互併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我們才能認定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推定」的原則,牟林翰就是無罪的。

但刑法通說並沒有告訴你,「確實充分」的細則是什麼,什麼程度才算達到「確實充分」?在證據的證明力度不夠清晰時,尊重的是人、也就是主審法官(或更高級別能拍板的人)「自由心證」的結果。

萬律師認為牟林翰有問題是基於她的直覺與經驗,她確實講圓了一個故事。但無論是否有欲蓋彌彰的嫌疑,牟林翰實施了救助行為,他報了警,找了人,送了醫。至於不報身份證號、誤導室友、告訴自己的父母而沒有告訴包麗媽媽、欺騙學工老師和民警,都可以解釋為他在擔心自己過往的虐待行為被發現時、或在受到巨大的衝擊時,行為上的混亂與前後矛盾。

他當然有可能是處心積慮、充滿儀式感地逼迫了一個女孩為自己去死;但是也有可能,他是出於一種自己也未曾瞭解過的惡性本能、在對自己的伴侶極度缺乏共情的情況下,造成了他自己也沒有預料到的的嚴重後果。

這就是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教唆自殺通常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牟林翰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教唆自殺」、「間接正犯」(即凶手操控死者自己作為工具人殺死了自己),在刑法上存在一個複雜的因果關係判斷(這裡涉及到一些相對精深的法理)。陳碧說,按照目前既有的司法經驗,牟林翰的情況很難滿足「教唆自殺」、「間接正犯」的構成要件。

換個角度看,一個激進的律師是必要的。提出一個高於預期的訴求,有助於為受害者爭取更多權益。

法律並非我想像中那個橫平豎直的東西,我第一次意識到這一點。我以為它很剛硬,每項條款都能與某種具體境況一一對應。但實際上,法律更像一塊鬆軟的土壤,其間有很多罅隙。這些罅隙的存在,使得法律有時力有不逮,有時則更加靈活,讓人們有爭取的空間。

當我詢問劉鳴赫這個問題時,他回答:法律是一塊鬆軟的土壤,但它需要精細的耕作。鬆軟的原因是它可以建構。從一個點出發,到達不同的方向,每一條闡述,每一次論證,都需要非常精美的、環環相扣的邏輯。這種路徑可以保證它不會偏得太遠。而在這些闡述和耕作背後,仍是你個人的道德判斷、情感與價值觀在起作用。

2022年7月,一審開庭。儘管個性不同、意見相左、有過一些爭論,萬律師與常錚律師仍然作為代理律師共同上庭,分別陳述了各自的觀點思路。

一審總共持續了13小時,包麗媽媽、牟林翰本人、雙方律師、證人分別發言。

辯方的其中一個論點是,包麗的家庭並非沒有其特殊性。她過去出身在廣東的富商家庭,衣食無憂,母親很少涉足社會。大學後,父親離開她,家庭的經濟基礎也隨之垮塌,而母親視她為自己「唯一的希望」。

包麗特殊的家庭背景,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她的自殺與牟林翰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辯方認為,吵架不足以使其自殺,包麗也有自身未解決的心理原因。

判決時,法院使用了風險升高理論來解釋因果關係。其一,包麗已於2019年6月13日、8月30日兩次嘗試自殘或自殺,風險在升級;其二,牟林翰是包麗在自殺時精神極度脆弱這一風險的製造者;其三,作為男友,牟林翰沒有盡到扶助責任。判決書上這樣寫到:

「牟林翰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某早已處於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某的精神狀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狀態,防止陳某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但牟林翰卻對由其一手製造的風險狀態視而不見,仍然反覆去指責、辱罵陳某某,使得陳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態不斷強化、升級,與案發當天的刺激性話語相結合,最終造成陳某某服藥自殺身亡的悲劇。」

另外,法院支持了對虐待罪主體的擴大解釋,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與轉型,大眾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遷和日益多元化,與虐待罪入刑之初相比較,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

法院也肯定了,在肢體暴力證據不足時,精神虐待同樣足以構成虐待。但是,法院沒有支持對肢體暴力的證明,也沒有支持故意殺人罪成立。

在一審的13個小時中,包麗媽媽在庭上的時間只有一個多小時。因是檢察院公訴,被害人親屬只能作為證人上庭發言。

為了延長包麗媽媽的上庭時間,萬律師提議,再追加一條民事訴訟。有了民事訴訟,包麗媽媽就能夠有兩次上庭的機會。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庭中,法院判處牟林翰賠償包麗媽媽經濟損失73萬元。

包麗媽媽不需要錢,她希望牟林翰判得越重越好。三年零兩個月的刑期,對於包麗媽媽而言是無法接受的。拿到一審宣判結果後,她立刻決定申請抗訴。

在我國的司法體系裡,公訴已經是以一個強有力的公權力機關(檢察院)去抗衡法院,以及對抗另一個私主體,所以法律會更傾向於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以此作為平衡。作為被害人家屬,包麗媽媽並沒有抗訴權,只能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萬律師連夜替包麗媽媽起草了抗訴申請書,申請書中寫道:「牟林翰有步驟地促使包麗走向以死為報這部分事實,牟林翰在法庭上未能作出合理辯解,只是辯稱此系他愛女朋友的方式……申請人包麗的母親不服被告人牟林翰所犯故意殺人罪未予追究,並虐待罪量刑畸輕,特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檢察院駁回了包麗媽媽的抗訴申請。不久,牟林翰也上訴了,請求改判無罪。被告人上訴,則法院必須進行二審。

常錚律師也堅持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判斷,但在二審時,她也成全了萬律師上庭。

二審時間很匆忙,因為牟林翰在8月就將刑滿釋放,必須7月審理完畢。在法院原定的二審時間,萬律師因為腿傷,無法上庭。由於有兩位代理律師,只要常錚律師能去,庭就能開。為了使萬律師能上庭,常錚律師主動與包麗媽媽解除了代理協議。

二審沒有改變判決結果,一切維持原判。

印記

劉維希在6月剛剛見過包麗媽媽。阿姨來北京聽宣判結果,幾個熟識的同學一起去見她,在麥當勞,有一個瞬間,劉維希忽然覺得包麗媽媽看著她們的狀態就像——「如果我女兒還活著,應該和你們一樣吧」。

劉維希是包麗的同班同學,過去就住在包麗宿舍的對門。出事後,她去幫過忙,參與過劉鳴赫牽頭的證據整理工作,當時的微信群聊至今仍是她的微信置頂。

她與包麗性格並不相似,她們並不熟。出事前,劉維希對包麗的印象是「漂亮」,法學院好看的女孩分「大年」和「小年」,「我們那年是小年,」她說,「所以我一直覺得,她就是我們年級最好看的女孩了。」

2019年,包麗自殺那年,劉維希也正在讀大四。受到這件事的影響,她的畢業論文寫的就是參與自殺行為(教唆自殺、幫助他人自殺)的可罰性研究。

這件事甚至影響了劉維希的職業選擇。在過去,儘管就讀於法學院,但她並沒有想過成為律師。「我覺得攻擊性太強。」她說,「但後來發現,人還是要有自己的態度和立場,要為自己的態度立場去辯護。」

2022年,劉維希畢業後,入職了律所,做了律師。

「沒有想到四年過去了,我們還在被這件事影響,我們還在討論它。」她說。

二審結束的三個月後,萬律師仍不滿於最終的判決,她在朋友圈轉發「隔空助力」他人自殺的案例:「如果包麗遇到的是這樣的檢察官和法官,牟林翰的故意殺人罪就能夠追究了。」

對於這個案子,學界仍然不斷地有所爭論,討論它定性是否合理、量刑是否合理、或分析法律上的突破。多數人持支持態度,也有少數人在不斷提出一些不同的觀點。

陳碧提到:刑法上有通說,也就是最權威、最被廣泛認可的觀點。但通說不一定是價值理念上最先進的,自然也有各種流派挑戰通說。像這種有突破性質的案子,如果多了,有可能會促使通說改變。

2023年年底,這一案件入圍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廣播電視總臺主辦的「新時代推進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目前正在投票階段。如果入選,這個案子將對戀愛同居關係、類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等議題都產生更廣泛的推進作用。

燒倉房

牟林翰是否具有讓包麗自殺的主觀故意,在法律上幾乎無法證明,但問題並非只能從法律層面上去討論。

我讀過一篇叫《燒倉房》的小說:一個富家男子,他有一個特殊愛好,就是去燒那些廢置的塑料大棚,澆好汽油,扔上火柴,然後從遠處拿望遠鏡靜靜觀賞,大約每兩個月燒一處。而那些被燒的倉房,無人在意。

對於燒倉房的人而言,女性的自我毀滅過程如同一場火災,是一種景觀。

2019年時,牟林翰曾說過,「我就是傳統的山東男人」,一度引起軒然大波。最開始,討論的焦點始終聚集在對處女情結的爭議上。

早在「凱旋十二」發第一篇稿件時,她們就已經明確地梳理出了牟林翰的隱性邏輯:「1、用各種藉口貶低、侮辱包麗,並不斷重複,製造雙方的不平等地位……所謂的處女情結不過是欲加之罪;2、認為包麗必須用極端的方式證明對他的愛;3.控制包麗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交、錢財甚至日常行蹤。」

萬律師也提到,這件事和處女情結沒有關係。

2019年1月1日的凌晨,牟林翰很突然地向包麗表示,他受到一個異性朋友的啟發,意識到女孩子的第一次很重要,「這是一種象徵性的風險,她說之後的性就會隨便多了」,他彷彿忽然獲得了某種提示,從這天開始,牟林翰開始在這個話題上反覆糾纏不休,不斷要求包麗對他有所補償。

萬律師提到了牟林翰的另一次表述,他承認2018年11月時,他的前女友曾找他複合,他說自己很猶豫,已經考慮過。他對包麗說,那時候我已經知道了你不是處女,我很糾結,後來我想就算了,其實我心裏並沒有很在意這件事情,只是因為你一再欺騙我,我才一次一次拿出來說,這涉及到一個信任的問題。

他說自己已經考慮過,但他又說自己其實並不在意。萬律師認為,這恰恰證明,所有的話術都是他的工具,處女情結的話題也不過是一個工具。

另一個工具或許是「欺騙」,「你欺騙我」。牟林翰所說的「欺騙」,指的是當一再盤問包麗過去的親密關係的細節時,包麗對他含糊其辭。於是牟林翰動用了某些資源,直接調取了已被包麗刪除的手機聊天記錄,以及開房記錄。

利思琪說過,牟林翰將處女問題定義為「我們之間唯一的問題」。他的表述是:我們之間什麼都很合適,只差這一件事。只要你能夠解決我心裏的疙瘩,我就會和你結婚。而補償的方式就是,自輕自賤,任他控制。

這解釋了為什麼包麗難以脫身。在此之前我接觸過一些有類似心態的女生,她們會將能否妥善處理好感情中的問題視作自己能力的體現。包麗想要解決這個「唯一的問題」,而牟林翰給她建立了一個預期、一條路徑。

牟林翰會說包麗胖,儘管她那時不到90斤。出事前六個月,包麗去做了雙眼皮埋線。2017年,她也曾和利思琪一起去矯牙,但利思琪覺得,後來她去做雙眼皮手術,心態已經與她們一起去矯牙時完全不一樣。

牟林翰總是在考試前夕與包麗吵架——這通常是精神壓力最大的時候,而牟林翰會吵整整一夜。有時候,牟林翰逼包麗逃課陪自己一起打遊戲,如果不陪,他會勃然大怒。

在庭上,牟林翰對著包麗媽媽大喊大叫,說:阿姨你不要相信他們,他們都想害我。指著律師跟她說:你不要相信律師。我答應了包麗,以後我會贍養你。你以為我想這樣嗎?以後我還想叫你一聲媽媽。

包麗媽媽覺得很生氣,覺得他「完全沒有悔改的意思」。

「外界所有的認知,都是不到位的。」萬律師說,「媒體的方向都跑偏了,都在關注PUA。」

對於牟林翰,萬律師的理解是高功能反社會人格。他看著包麗死去,「就像一個繼母,看不慣繼子或者繼女,看不慣你家小孩,最後在一個風雪交加的夜晚,把孩子趕出去,孩子凍餓而死。他明明知道,把孩子趕出去,她一定會死,但他還是趕了。」

「包麗其實挺傻的,」萬律師說,「人家是在玩弄一個獵物,而她以為是愛情,僅此而已。」但萬律師又補充道:「她不是傻,她就是一個正常的孩子,正常的姑娘。」

包麗不是傻白甜,也不是戀愛腦,利思琪堅持說。她有過非常多次清醒的表達。

當牟林翰向包麗強調,她把「最美好的東西」奉獻給了另一個人時,包麗說,我最美好的東西是我的將來。

當牟林翰對她的生活加以干涉,包麗問:「你在我身上到底是在尋找一個喜歡的人還是一個順從的人?」

當牟林翰問她:「女生的尊嚴、獨立、就那麼重要嗎?」,包麗回答:「很重要。這是我賴以生存的根基。」

當牟林翰說「(你)讓我明白了思念,明白了甜蜜,明白了牽掛」時,包麗反問:「你真的覺得你的感情是愛嗎?」

2019年5月,牟林翰毆打了包麗。包麗提出了分手:「你一度是我全部的理想,但那不過是因為契合我對幸福的過分期待罷了,於我而言拳頭(表情)與幸福永遠不能共存。」

「正常」,我很感謝萬律師提出了這個詞。正常人的思維是,只有我愛你,才會希望你愛我。不正常的人的思維是:我不愛你,你也得愛我。一旦你開始以己度人,就再難逃出圈套,只能被套進不正常的邏輯裡:都是因為我愛你,我才無法控制自己。

我相信唯一脫身的可能是獲得專業的知識。你需要一個權威的聲音告訴你,這類人,他們叫什麼名字,這類行為又叫什麼名字,他們真實的行為邏輯是什麼樣的,他們荒蕪的內心裏,究竟有沒有過一絲一毫的愛。

很可惜的是,在2019年,網上這類討論還非常稀少。

一審宣判後,儘管只剩下兩個月的刑期,牟林翰仍然上訴了,一紙上訴狀寫得文藻斐然:

「請求改判無罪。情侶之間相處親切,則難免有求全之毀,不虞之隙。矛盾爭執,緣由各異,吵鬧責罵,但在道德上尚無可厚非,更遑論法律事。我竭盡所能去愛她,從未想過真正傷害她,也從未做過出格的事情。兩人間矛盾緣起,多有曲折。口角爭執雖包含負面情緒,但也表達著在乎和愛意,更是情侶間的磨合過程。若以此為罪太過苛刻。

我有兩事不解:其一,法律是否應輕易介入感情,審判愛情?其二,戀愛情侶,不罵人、不指責,如何吵架?吵架是否犯法,怎麼吵不犯法?以什麼頻率、用什麼理由吵架不犯法?

此外,此事定罪有三大弊:其一,此事本不清不楚,此判決助長以網暴尋求關注,施壓各方之法,長此以往,遂使媒體之筆,重逾司法之錘;其二,助長「自殺有理」之歪風斜氣;一青年,身負民族、社會、家庭、自身之責,肆意任性,自棄生命,今司法反諉過他人,此大謬之價值觀,誰知遺毒多少年?其三,盡毀一少年之人生希望。望慎思,爭社會之理性,爭法治以尊嚴,爭青年以光明。」

對不起我們錯過了你

在醫院,高中好友黃銘瑤拿著包麗的手機,在她的手機備忘錄裡翻到了很多草稿,都是逢年過節時、朋友生日時,她編輯給大家的祝福。其中有一篇來自2014年的草稿,最後一句話是「你的存在就是我十幾歲生命裡最好的禮物」,黃銘瑤讀到這裡才想起,這是高中時,包麗發給她的話。

2019年12月19日,南方週末的報導發表後不久,四位法學院的同班同學結伴去北醫三院看望包麗。每天的探視時間總共只有半小時,他們需要輪流進入,每個人能進去不到十分鐘。

他們見到的景像是每個人都無法忘記的。據幾位同學的回憶,她那時已經完全辨認不出原來的模樣。因為壓強的原因,體內的液體會往頭部回流,所以她的頭會比正常時更大,臉是腫脹的。而她的胳膊、腿和脖子都沒有肉了,都乾癟了。她的媽媽每天都會為她化妝、扎小辮,「為了讓她看起來好一點」。

陳泰男在日記裡寫:「我一生都不會忘記2019年12月19日」。

「我猶豫了一下,才確定是她。她看上去像是一個強行粘上的瓷器,已經完全看不出曾經的相貌了。蹲在她的身前,眼前是她塗成了鮮紅色的指甲,在細弱萎縮的手指之間,那是暗紅、艷紅、紫紅、枯黃、棕褐,折疊、延展,來來回回拉拉扯扯的紋路。她穿著藍白豎條文的病號服,手臂只填了袖管的三分之一,胸膛在機器的壓迫下明顯地起伏著,頭顱緊緊地鼓起。媽媽幫她化過妝了,她的眉毛彎彎,眉筆的棕線墜往腦後,頭髮被結成了兩條辮子,高高地左右披散開。若用顏色來表達生命的枯萎,那絕不是什麼蒼白,而是黃,是讓人暈眩的蠟黃的肌膚,像是鼓上的蒙皮。」

到了2020年的5、6月份,小任仍頻繁地夢見,所有人一起在二教上專業課,包麗就坐在他們中間,一切看上去都沒有變,只是她的樣子,變成了她最後躺在醫院裡的形象。

包麗法律意義上的死亡發生在她23歲生日的第二天。2020年4月10日,媽媽在醫院給她過了生日,然後醫院門口哭了很久。第二天上午,醫院打來電話,告訴她包麗離開了。

媽媽很後悔。她覺得一定是自己哭得太久,女兒聽到了,所以才早點離開,好讓她不用再繼續受苦。

包麗的精神情況出現問題,察覺到的人很少。如前文所說,與牟林翰戀愛的一年多來,包麗並不住在自己原先的宿舍,這使得周圍的朋友更難發現異常。即使關係好如利思琪,也沒有想到事情已經嚴重到了這個份上。

利思琪一度陷入過強烈的自責:如果那時就察覺到她精神狀態不對就好了,如果在察覺到不對時就告訴她的媽媽就好了,哪怕告訴學院老師也好啊。如果出事當天堅持去找她就好了——至少賓館裡有可能可以有第三個人在場,要不然,後來賓館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也不會變得那麼不可靠。

事實就是,一個看上去幾近完美的、對自己要求很高、很少對外真正袒露自己的女孩,一個人離開了這個世界,沒有向任何人求救。

2019年冬天,當這一事件終於被南方週末正式曝光時,北大百週年講堂在放一個歐盟影展。這個影展在當年很熱門,我和劉維希都曾去看過。

劉維希說,那個冬天,她去看了肯.洛奇的《對不起,我們錯過了你》。其實她不是報導發出時才知道這件事,但在看這部電影時,她心裏想的一直是包麗,因為那部電影的片名。

Sorry We Missed You。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正面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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